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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体系的变革与依法治国的强音(2)

依法治国既需要善法与良法的制定,也需要司法的公正,重要的是一边尽快清除个别不良法条,一边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人人守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和部署依法治国的战略计划,强调宪法的核心地位,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等若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加大反腐力度,确定地方纪委除了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还要向上级纪委汇报的制度;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适当提高司法人员的入职条件等等,都是值得期待的。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等词写入宪法修订本。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号召全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提出依法执政的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既需要善法与良法的制定,也需要司法的公正,重要的是一边尽快清除个别不良法条,一边让各级领导带头守法,人人守法。对权力在握的各级官员来说,“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语) 对芸芸百姓来说,“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语) 就法官而言,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马克思语)就全社会而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亚里士多德语)

依法治国,既需要捍卫公平与正义的善法、良法,也需要货真价实的司法

依法治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多年来,一些公权力的扩张得不到有效的限制,贪赃枉法、知法犯法之类事例时有发生,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审判的却未审先判。聂树斌案之类奇冤在全国引起关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近日再次轰动全国,还有福建人念斌,如果没有不畏强权的若干律师与法律志愿者锲而不舍地同违法作恶的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不屈不挠的抗争,他就很难活到今天,还能走出监狱。

依法治国的正确理念之一是无罪推定,许多正直的维权律师应是依法治国的良性力量。就舆论而言,应当警惕“佞臣”似的言论,拨弄是非,耸人听闻。依法治国,既需要捍卫公平与正义的善法、良法,也需要货真价实的司法,既不要以言定罪,也不要只听赞美,不容批评。古往今来,危及现成秩序与国家安全的绝非磊落光明的直言人士,而是贪得无厌的蛀虫、媚眼谗言的“佞臣”与吃里扒外的“贰臣”。

在当代中国的话语传递中,法治是一个最能减少争议的词汇。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必将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值得期待,也需要每一个国民的共同努力。在目前的情况下,法治队伍建设的任务比较艰巨。基层法院的工作量特大,人手欠缺,青年法官加班加点,有些地方青年法官离岗改行者日行增多,这种现象值得重视,还有律师职业还需受到必要的信任与尊重,特别是刑辩律师,需要受到社会公正看待。高校法学教育重技术培训,轻职业伦理熏陶,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职业后备军的整体素质。

在同甘共苦的革命与战争年代,谁能赢得民众的拥戴,谁就能赢得胜利;在分享欢乐的和平建设时期,谁能开启体制改革之先河,将持续恒久的福泽奉献给中华大地,乃至全球,谁就能走向历史的高地,赢得历史的尊重。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诚哉斯言。欲期依法治国,应当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确保宪法限制公权力与维护民众权利的两大基本功能,在此前提之下,确保司法的独立性与新闻舆论监督,让权力生畏,使人民宽心。而这些任务的落实,却都与体制改革有关。

(作者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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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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