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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体系的变革与依法治国的强音

提要

推行行政权力的清单制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种类、数量,权力使用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权力使用的约束、责任承担等,就意味着公开权力运行的流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将有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法治政府的形成,是构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重申“依法治国”的理念,让人们对依法治国前景充满期待。

自行清理和审查行政权力的边界与数量,是一项特别繁杂的工作,把各项行政权力公开化,接受监督,也不是没有阻力。然而,只要下定决心,上下一心,就能切实推行

避雷针的发明者兼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说,行政的最高境界就是效率。但自古以来,我国的行政效率不高,这同农业文明的特性不太注重精确性、只求“大概”不无关系。清末新政时期,清朝统治者在推行预备立宪之前,首先厘定官制,清理责权,我国以往的史书詈其为假改革的官样文章,其实并不确切。清末官制改革还是必要的,每个政府机关该做什么,责权在哪,的确需要明确,以免侵权和推诿。

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事务相对简单,但是政府什么都管,“一二三四五,有事找政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看得见的手”摁住“看不见的手”。 我国于1982、1988、1993、1998、2003、2008年进行过6次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中还有不少区域性改革试点及单项改革,其总的效果不佳,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从上到下对市场经济的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甚至还出现反复,二是以问题导向与局部探索取代整体性的改革设计,不曾找到约束行政权力的有效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可望对此产生根本性的好转,受到经济学界、公共管理学界与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等领域的一致好评。

以往推行的相关改革,主要是关注组织机构的调整,比如大部制的推行,把几个部并入,从表面上来看,机构减少了,人员精简了。但是,手中的权力却没动,要做的事也没有减少,曾经扯皮的照样扯皮,没有质的变化,效率上不去,还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

例如,教育部的机构精简之后,权力还是那么大,甚至增加,连历史专业等硕士生招生初试的命题都要管,还搞全国统一命题。机构精简之后,事情还得有人做,就赶快从各地高校借调,各地高校为争取本校的资源,获得各种审批的便利,也是求之不得,这样的机构增减名为改革,实则面目依旧,只是向下面转移人头负担而已。至于机构增减的依据是什么,目标是什么,并没有搞清楚。以前的一些机构改革只是局限在搞清楚谁管,分清主人,现在是该不该管,要不要放权,从源头做起,革权力机关自己身上的肉,这是“自我革命”。人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最好的笼子就是法律。

推行行政权力的清单制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种类、数量,权力使用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权力使用的约束、责任承担等,就意味着公开权力运行的流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自行清理和审查行政权力的边界与数量,是一项特别繁杂的工作,把各项行政权力公开化,接受监督,也不是没有阻力。然而,只要下定决心,上下一心,就能切实推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广州市率先亮出权力清单的城市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8月,深圳前海公布权力清单, 80个审批事项全公开,日后,企业和市民如发现有应批不批或超时限审,均可举报。

可以说,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将有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法治政府的形成,是构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

当然,任何实质性的改革步骤的推进,都很难轻盈快捷,立竿见影。已有部分学者注意到,并非有了权力清单就能管住权力,如果相关制度设计得不到落实,监管不能到位,权力清单仍旧只是“一纸清单”。要切实发挥权力清单的作用,还存在不少需要努力的空间。

例如,权力清单制度光是一省、一市推行,还很难推行下去,如果不是全国统一铺开,上级与周边的掣肘就很难消除。既要实现国务院部门的全覆盖,还要在地方普及,敦促地方政府列出公布权力清单的时间表,责令其限期公布。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一个权力清单、一个流程图,未必就能给权力套上绳索,让其就范。

目前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还不能算是完整的政府权力清单,还应循此路线图,开列政府权力的完全清单。而权力清单的制定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同时应秉持“市场决定”原则,把宏观调整与行政审批职能严格分开。

政府的职责应该是规划制定、制度设计、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六个方面;对内的职责边界也要清晰,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一定要划清楚,否则,要么就是监管空白,要么将出现多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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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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