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治理创新研究 > 正文

论基层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价值的三维向度(3)

核心提示: 从政治学视域来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价值可以分为三个维度:一是以村民自治制度为载体的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整个国家上层民主政治发展带来的影响,包括为中国上层民主政治的改革和推进提供了稳定而坚实的农村社会基础,发挥了政治主体培训班和政治实验场的作用;二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对党内民主发展带来的影响,包括探索架构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为两个支撑点的基层民主政治体系,两者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及党组织权威提升的路径;三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为农村政治有序、均衡发展提供了重要运作机制,包括民意表达、民意集中和农村社会不

三、为农村政治的有序发展提供了运作机制

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农村政治主体履行民主权利、形成民主意识、熟悉民主规程及农村政治有序、均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运作机制。村民自治中自治权运行的最典型特征就是自治权利行使的直接性,它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村庄政治场域中的直接体现。具体表现为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监督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干部的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在村庄事务管理中的意见,直接参与村庄内各类重大问题的讨论。这一直接性客观上有利于解决几亿农民的民意表达与民意集中的需要,减少中间环节传递过程中的利益磨损与扭曲;有利于平衡农村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推进农村政治的有序、均衡发展。

第一,民主选举在一些地区已经真正体现了村民有意义的考量和选择,或者选举本身已经开始具有竞争性的意义,这表现在村委会成员选拔范围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决定了村民自治制度能够较为从容地吸纳、整合由经济发展而动员起来的农村不同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中的冲突和利益诉求。同时,人们在村庄选举竞争中适时地表达了意见、要求、不满等,村民的思想情绪也借助村委会选举这一平台得到了及时的释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政治有序、均衡的发展,从而避免了体制外大规模上访或暴力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非理性行为的频度与烈度,维护了村庄社会的相对稳定。“直接民主最容易激发村民的参政热情,使其改变以往的政治冷漠态度。在参政过程中,村民了解到公民权利和义务,学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养成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5]另外,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方式的种种创新也扩大了农村村委会组织在基层治理的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构成成员治理能力的整体性提升。例如,村委会选举中的差额选举有利于把德才兼备的“能人”选到村务领导岗位,而且广大村民的选票优势对他们产生的道义上的激励也有利于提升村干部的责任感,从而使村庄一级政治体系的运行得以始终保持在良性轨道上。尽管农村在民主选举方面的积极意义发挥得还不充分,但它毕竟是当下村庄政治体系保持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推行,为村庄政治体系的运行提供了丰富的原料和充足的能量,减少了因信息资源的有限性导致的决策和管理的风险性。决策民主化和管理民主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分权的过程和广泛参与的过程,每个村民都可以就村庄的发展和各项事务的定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不满,或者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这样不仅提高了村民参与村务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保证民主决策中村务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可靠性和科学化,扩大村务决策的受益范围,同时能够保证民主管理中通过村务活动的公开性和管理过程的开放性来促进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民之间达成共识,形成治理村庄的整体合力,维护村庄行动的一致性。

第三,民主监督提供了防范村庄内外的公共权力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最佳途径。从法律文本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的实质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直接行使村庄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村委会的性质仅仅是村民的代言人,或者是作为村民会议决议的执行机关,采用非行政的手段治理乡村。但在实际变通执行中,村民会议被村民代表会议所替代,同时在村庄事务管理中实际拥有治理权的也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不少村委会在实际行使村庄治理权中已经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村组干部也成了村庄公共生活中事实上的主导力量和村庄公共权力事实上的掌握者。而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的固有属性,就有可能使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村庄治理权力或执行村民自治政策时表现出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侵害村民或村庄的整体性利益。民主监督赋予了村民对村委会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和罢免的权利,村民可以借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对村委会公共权力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对于已经劣化或有劣化倾向的村委会干部,可以借助公开竞争的村委会选举、罢免村干部等村民自治的竞争机制,来淘汰劣化的村干部,实现村干部的“新陈代谢”,这样既能缓解或解决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冲突,而且借助这一监督机制也便于保证村委会始终是为维护和实现村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总之,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载体,不管最初的争议如何,其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价值都是不可忽视的。中国诸多领导人也正是带着这样的价值期盼来评定村民自治这件事的,例如,邓小平把它界定为中国最大的民主,“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6]真把它看作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7]正是这些经典论述说出了村民自治的价值所在,也更加表明了党和国家发展村民自治的决心和信心。

注释:

[1]肖立辉:《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2]《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8页。

[3]翁鸣:《以党内基层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1-20.

[4]党国英、曹国英等:《在“青县村治模式”——农村防腐倡廉机制研讨会上的发言》,http://www.chinareform.net/2010/0116/7745.html。

[5]肖立辉:《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6]《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7]《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8页。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村级民主   基层民主   农村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