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应该是联系实际的,这是良法的第四个标准。法律具有两重性:一是主观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一是客观性,即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法律必须结合实际。马克思甚至大声疾呼:法律如果脱离实际,就会在硬邦邦的东西前碰得头破血流。我们可以这样说,良法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须结合本国实际,直接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良法的第五个标准是,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我们过去强调法律的“护航”作用(比如为改革开放护航),而很少讲到“导航”,其实这是片面的。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实际上是强调了法律的“导航”作用。只有能够“导航”的法律才是良法。这是因为法律的导航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后面两种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因此,我们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中,要强调法律的导向作用。
在制定和贯彻中保持良法的本色
记者:从历史的经验看,制定、贯彻良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龙:立法工作是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它是一种科学,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发明。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前提,必须坚持这些原则:一是民主立法。这是我国立法的性质决定的,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中的作用。二是科学立法,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查研究。三要依宪立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总章程,是改革开放的伟大纲领。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制统一,更重要的是才能确保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
中国法治道路,源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是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央全会,改变了当代中国的历史。1997年,党的十五大全体代表一致同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党纲,成为全党的奋斗目标,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明确改成“法治国家”。这一字之变,使“法治”二字开始印在中国人民的脑海之中。1999年,在宪法修正案中,又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使“法治”成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一部分。2002年,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加以认可,并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组成部分。2007年,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列举了依法治国的一些具体要求,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步伐更快了,走得更稳了。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科学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走过的历程,可用“艰巨而伟大”来形容。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程,应该说是“无限光明”。总的说来,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在立法上,法律规范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和完善。法律是不是良法,与法律实施有紧密关系,如果司法不公,良法也是无用的。因此,我们按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司法领域改革的步伐,切实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就能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光辉的现实。制定良法,贯彻良法,还要做好法规清理、法律编撰、法律修改、法律解释等工作。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制统一,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有利于保持良法的本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