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独家连线 > 正文

李龙: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什么是良法?衡量良法的标准有哪些?如何实施良法?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

《决定》摘要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记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类似的话以前就有。站在依法治国新的时代方位下,如何理解其意义?

李龙:如果说17年前,党的十五大树立了依法治国第一块里程碑,在党纲中写进了依法治国,是共和国的伟大创举;那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树立依法治国的第二块里程碑,绘制了依法治国的新天地。它提出的依法治国总目标,必将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历史跨越的伟大进程。特别是《决定》提出的六大任务,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壮丽蓝图。

正如《决定》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其实,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历史早就证明,良法是治国之道、强国之路、民生之本。一般讲,改革之法,多系良法。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就提倡良法,他在中学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就大力赞扬中国历史的改革者,说:“商鞅之法者,良法也。”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德日法西斯分子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高扬良法的大旗,有力批驳了帝国主义分子、战争罪犯以执行他们本国法律而战而公开否认其犯罪事实的伎俩,以“恶法非法”的正确理论,粉碎他们的阴谋。

良法的标准

记者: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什么?

李龙:一般讲,良法标准基本有这么五条:

第一,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维护的是有利于人民的社会秩序。这条标准本来是明确的,但在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却打着保护人民利益的旗号,干着损害、破坏、侵犯人民利益的勾当,字面说得好听,本质上却危害人民。对于这样的法律,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是有着具体的内容:人民利益应当是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公共的利益、特别是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时,要看法律的实质,明确该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必须学好法律知识,深入体验生活,才能了解良法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的必要性。

第二,良法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历史的潮流滚滚向前,顺者昌,逆者亡。人况且如此,法律也是。就是说,法律如果违背历史潮流,它必然被时代淘汰,成为逆潮流而动的牺牲品。当今世界潮流和时代特征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如果一个法律与此背向而行,宣扬和鼓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言行,那么它就是恶法。

第三,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个法律不能实施,操作它极端困难,这样的法绝不是良法。至于不能操作的原因,也许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太多,如规定主管执行机关不明确,或者对适用的对象不肯定等等。尽管这样的法律与明显的恶法在性质上有所差别,但由于它实际上不能适用,使法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在客观上等于无法。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依法治国   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