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数量来看,我国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政府来执行的。因此,政府能不能自觉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现代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讲求效率,二是讲求民主。把效率和民主统一起来,成为真正高效、民主的政府的最佳途径,就是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当前,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固然是基本趋势。但是,行政权力不可能无限减少,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基本国情。关键是要推进权力监督、制约和制衡体制机制的有效运行,达到决策民主科学正确、执行严格规范、监督至始至终。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对行政权力明责、问责、免责要在法治上落到实处,对无所作为、为所欲为、该为不为导致后果的追究要落到实处。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侵权要赔偿。
法治政府要靠法治社会建设为基础。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政府和社会多元化权、责、利的法治规范,实施社会自律、自治,分担政府权力的负担,改变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另一方面,要监督、制衡政府权力,全社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反腐实践与法治执行的关系
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效的。一些制度得不到执行的关键是“两个低”:一是查处概率低,二是违规成本低。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缺失的根本原因不是没有制度规矩,而是法律纪律得不到执行和实施,是法律制度这一工具没有用好、用足。法律制度运行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制度诸多环节的执行机制不严不实、不协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从严是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
反腐败实践是依法治国的突破口。“道私者乱,道法者治。”腐败扭曲了法律实施,腐蚀了司法执法体系,错乱了立法、司法、执法之间的制约关系,让社会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守。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反腐败才能为法治营造基本的环境,反腐败与法治建设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和作用,将为社会发展起到基础性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进一步落实反腐败实践的法律主体地位,深化纪检监察和反贪体制改革,整合资源,达到执法执纪监督的协同运行。
成文法系与判例法系的关系
成文法产生时排斥判例法,到19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不再讳言判例的优点,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彰显判例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日益重视制定法和法典编篡,两大法系日益渗透、取长补短。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判例制度,以致于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及同一级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的判决很不一致,造成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我们要研究法律理论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发挥判例法与成文法的互补功能。
人类行为与法治权威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也对人类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制度塑造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习近平指出: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牛栏关猫是不行的!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作者为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注释】
①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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