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与国际经验的关系
在建设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强调中国国情和特色是应当的。但是,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不意味着什么东西都是自己原生的、排斥学习其他民族先进的东西。我们必须对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制度、理论进行梳理、概括和确认,结合现实中国改革发展进行阐述。强调中国特色更多是政治把握,不能成为依法治国法律体系建构的“路径依赖”。
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中华民族海纳百川、文化博大精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实践中不能将依法治国异化为依法治民。依法治国还必须实施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的重塑。一方面,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对现实中不适宜依法治国的社会文化进行扬弃;另一方面,更要汲取先进国家的法治文化惯例和理念,弘扬现代法治文明。
立法适应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30多年来,对于如何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我国主要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策略:经验主义立法思想是改革时代不得已的选择;工具主义立法思想是改革手段的最优选择;通过立法寻找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平衡成为当代立法的主题词。
立法既要适应改革,为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更要有超前思维,不排除“突破式”推进改革。因为当代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采取的是先易后难的方式,容易改的都改了,剩下来的都是比以前更为棘手、更加复杂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如果维持现有的看似比较稳定的格局,可能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依赖”,甚至陷入低效率的“锁定”状态。因此,改革在总体上选择渐进式战略的同时,不妨在一些问题上采取“激进式”、“突破式”立法策略。
法律数量与法律质量的关系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7件。中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和国际上法治国家的实际相比较,法律的数量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与此同时,现有法律的质量有待提高。
法律体系的质量决定法治质量。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立法的质量决定着法治的质量。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过程中,我们日益感知到立法质量的重要。法律的质量可能比数量更加关键——质量不高的立法不但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目的,而且可能造成负向的规范引导,并危害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质量,要更好地遵循和反映客观规律,使中国的立法通事理、合法理、顺情理、有条理;要协调利益格局,立场坚定地反映最广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杜绝与民争利的法律;要立足现实国情,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