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深对法治精神的把握,提高法制节目的质量。在充分肯定几十年来电视法制节目获得高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电视法制节目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必须加深对我国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把握,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避免过度强调和渲染情理法的冲突,要尽可能全面表现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强调各种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协调互动。正确把握道德与法的关系,注重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但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用道德标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要用法律对道德进行评价,追求法的合理公开。
二是避免以极端的口号宣传法治万能的思想,应全面理解法治精神的内涵及其局限性,口号具有号召力的同时,往往有可能掩盖一些片面性的错误,产生始料不及的危害,为了避免和减少这类口号的负面效果,电视节目的制作者应该冷静客观地把握法治精神。
三是准确解释法律程序及其运用过程。近几年,虽然我国诉讼法法律制度得到了相对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并没有完全实现,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是相当重要的,绝对不能忽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第三,舆论监督合法化、高质化。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与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应该说是即统一又对立的,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作为我国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为实现社会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要真正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还需要新闻界和司法界共同努力,本部分从舆论监督的角度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
一是合理界定电视法制节目新闻舆论监督权限。目前,除了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及涉及未成年权益保护的案件,媒体不得报道庭审过程以外,对于其他案件媒体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进行报道,才能不影响独立审判,司法公正,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界定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的界限,也成为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的难点。为保证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审判,笔者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不得对未决的案件做倾向性的报道。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反映司法活动的真实面目,司法审判活动是专业性很强的审判活动,新闻工作者要慎重地对待诉讼活动,保持中立的立场,如实报道。总之,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根据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报道,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是影响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相关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没有良好的法律信念,势必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合法性,影响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新闻媒体管理体制化。新闻媒体的监管机关对新闻媒体的行政性管理和行业自治性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法制节目在接受行政机关和法律监督的同时,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保证电视法制节目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但是,电视法制节目与法治建设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性,我们应该认识法治建设的需要、问题所在以及发展的战略,掌握舆论导向的尺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协调电视法制节目满足社会需要和自身价值的关系,为实现民主和法治环境的平等交流创建一个平台。
电视法制节目在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由最初的普法、说法功能不断地扩展,如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进行舆沦监督等等,这些功能为电视法制节目吸引了更多受众,但是新闻媒体面对复杂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时应该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媒体的价值和功能,协调媒体与受众的关系,从而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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