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类的法制节目。这类节目通过挖掘法律现象的社会背景及其隐藏的社会问题,引导观众分析这种法律现象、探讨解决问题方式。像《今日说法》给观众观看后留下较大地思考空间。这种法制节目播出的目的并不局限于对目前法律法规的解释,而是引发更深刻的社会问题,探索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启迪开发社会关注点以及增强法治建设舆论监督的功能。
说法类的法制节目。这类节目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将关系复杂的案件分解成多个法律关系,明确每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向观众说明每个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怎样处理及其处理的依据。说法类的法制节目有着泛法治化的发展趋势,泛法治化题材更易于电视节目的故事化表达,这种表达体现了传播者和受众的平等对话,使得电视法制节目更具亲和力,如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制在线》栏目主要选择一些能够代表一些基层群众的典型案例,使节目更能反映民生,接近生活,接近真相。
庭审直播。公开审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通过电视这个新闻媒介传播使社会受众能够直观地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并发挥舆论监督的直接作用。庭审直播的形式开始于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运动中,近些年来,这种节目形式一方面已走过了其黄金时代,另一方面,则从形式上进行了较大地革新,除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外,全程直播已较少使用;在播出庭审的过程中可以安排专家进行讲解,让专家与观众进行互动,更能体现发挥法治宣传的社会作用。
法律援助类节目。这类法制节目主要是指为观众提供法律咨询,宣传现行的法律规定,帮助观众处理身边的法律纠纷,普及法律知识。像中央电视台的《社会与法》频道挑选一些老百姓身边的典型案例,让律师帮助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电视法制节目以其形式多样性和内容多元性的特征,充满着生机和活力。但每个电视法制节目不可能同时具备多个特点,各有其利弊,为满足观众多方面的需求,各个法制节目应当建立一个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电视法制节目体系。
电视法制节目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着多种工具性价值,它借助电视这一媒介实现对法制的宣传,建立与观众良好的互动关系,体现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工具性价值。法制节目发挥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法价值。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电视法制节目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视法制节目为社会公众的交流创设了一个平台,国家通过这一渠道宣传现行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使社会公众能够做到知法、守法,从而建立法律至高无上权威性理念。
电视这一媒介利用其快速传播的特性将这种法律至高无上权威性理念发布出去,全面地动员社会,它通过发布权威的信息、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明确法律舆论导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这些信息尽可能深入地传播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角落。
第二,见证参与法治建设的进程。电视法制节目的多样性决定了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反映直观、动态的法治历程。这种价值不仅包括法治信息的传递,而且包括对法治建设过程中阴暗面和问题的反映;既包括法治成就的正面报道,也包括法律与社会矛盾的揭露。在这种意义上,电视法制节目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法治建设进程。主要表现在:
首先,电视法制节目以其独特的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着历史事件和大案的处理过程、案件背景。大多数电视节目制作者都能以一个社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客观报道,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分析,尤其是当事人各执一词时,能够公正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保持中立的立场,让观众能够自主分析,做出一个独立的判断。
这些电视法制节目提供素材本身可以起到证据作用,为研究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提供了珍贵的史料,同时这些案件由于是由观众自主判断和分析的。因此,电视法制节目不仅为观众提供了案件事实,还引导观众分析案件事实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它能保持中立的立场,把更多的空间留给观众去思考,评价案件事实,起到更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其次,通过上述素材的积累,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些具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改革提供了时机。法制节目的制作者动用多种手段和资源来研究这些问题,栏目的制作者运用其独有的研究条件,可以通过开放式提出问题,充分展示分歧等方式让观众表明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以唤起观众的关注和参与,对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它并不是司法监督权或法定的监督权。观众可以把电视法制节目作为其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阶梯。就目前而言,舆论监督由于新闻报道传播的独特性可以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使案件事实真正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我国司法实现公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限制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媒体的报道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界限不明,媒体本身也面临着被腐败侵蚀的危险,“有偿新闻”的出现也影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媒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独立与我国司法独立一样并没有实现。
第四,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自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孕育而生,并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我国法律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普法工作的进一步目标,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主体法律意识支撑,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将成为一紙空谈。电视法制节目能够通过对案例的展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法律运用的讨论,引导观众自主分析和判断,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从而夯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电视法制节目与法治建设的协调互动
纵观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工具性价值,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电视法制节目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作用,并且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其发展的历程中还存在着与法治建设不相协调,不相适应的地方,我们应该协调好二者的互动关系,使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关于如何协调好二者互动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一目标需要我国完善立法来实现,使《宪法》确立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法治原则得以具体化。目前我国许多新闻报道方面的法律问题尚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表现在:首先,明确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确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媒体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权利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避免权利的滥用。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保持一个中立的立场、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报道,认真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协调新闻工作者与司法的关系。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而作为法治建设基础的司法独立在我国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抗干扰能力并不强,新闻媒体极端片面的报道,可能构成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的阻力。面对这个现实,媒体要意识到司法的独立公正要比个案的公正,更具有社会价值,因此要尽量避免片面地、极端地报道和评价。
最后,合理界定新闻报道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法人权利关系、权利尺度和矛盾处理原则。电视法制节目常采用纪实的手段报道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敏感问题,满足社会受众了解现实、揭露社会问题的愿望。但如果不把握好度,容易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发生侵权诉讼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新闻立法应当明确新闻记者采访权和新闻媒体报道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协调媒体与国家权力、公民和法人权利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