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公务员与聘用公务员在一同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思想意识、水平、工作态度、待遇、福利等各方面的不同,难免会有一些矛盾,产生一定的不平衡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对同一机关中常任与聘用人员的关系进行协调。同时,应对聘任型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有所明确,对职务序列和工资等级合理进行设定,不管是哪种公务员都应该平等对待。对于一些层次要求较高的职位,可以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对其实行协议工资,但工资的实行必须阳光透明,以得到其他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出台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详细的配套条例,加强绩效考评力度。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导致现有公务员制度受到冲击,眼前比较紧迫的就是注重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与原有公务员制度之间的衔接,并抓紧出台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详细的配套条例,做好缺口补全工作。特别是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是各项规则中的重中之中。在公务员法中,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上实行协议制,其具体实施办法则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确定便依赖主管部门的具体方案,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必须出台相应方案才能将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落到实处。除此,还应做好聘任制公务员的流动安抚工作。
聘任制公务员并不具有长期性,因此在对其进行调遣时,应做好对他们的工龄等方面的计算,这需要明确的公务员法规,否则很容易乱套。在出台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详细的配套条例之外,还应该加强对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绩效考评力度。在改革过程中应立足在传统考核方式基础上,建立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制度。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必须以劳动合同和职位说明书为依据,对考评指标进行科学的量化与细化,除了包括公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还应包括其专业素养等,在综合基础上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和打分。为了防止以往公务员内部考核弊端的出现,可以对被服务对象、外部专家等共同引入,扩大公众参与度。在考核结果出来后,应根据绩效成绩进行明确的赏罚,促进“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胜略汰的真正实现。
最后,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区别而待,与西方相比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管在政府组织形式还是人事管理体制上,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都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在对先进经验积极借鉴的同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注释】
①李大林:“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及其启示”,《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129~130页。
②舒放,王克良主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8页。
③彭兴庭:“公务员聘任制是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法制》,2010年第11期,第182~183页。
④易丽丽:“公务员聘任制,路在何方?”,《决策》,2012年第4期,第55~57页。
⑤[英]诺曼·弗林(Norman Flynn)著,《公共部门管理》,曾锡环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147~149页。
⑨纪培荣,王立荷:“对《公务员法》中‘聘任制’规定的解读”,《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第90~92页。
⑦曹永胜:“美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8~9页。
⑧杨金键:“《公务员法》中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之完善”,《行政论坛》,2010年第6期,第66~67页。
⑨罗正业,曹秋香:“关于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探讨”,《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年第4期,第8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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