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世界的理性化
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的理性化和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生活世界的理性化是人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文化传统反思的过程,是自身反思能力提高的过程,是社会进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会出现生活世界再生产困难的状况,这当然不是直接由生活世界的理性化造成的。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显示出他不同于韦伯和杜尔克海姆。在韦伯看来,意义的丧失和自由的丧失恰恰是生活世界理性化所导致的一种后果。也就是说,随着生活世界的理性化,意义的丧失和自由的丧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杜尔克海姆的分工理论揭示出了社会的病源学,但是由于他不能把社会的整合和系统的区分阶段联系起来,因而并不能解释社会的病源学。⑤哈贝马斯通过分析系统的分化对生活世界的影响,来说明生活世界的再生产的困难状况。他指出,在现代,对资产阶级文化的批判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相信“意义丧失,无规律性和异化,相信资产阶级社会的病态,以及传统后社会的病态都可以归结为生活世界本身的合理化。”⑥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出现这样一些病态现象,其原因并不在于生活世界的理性化,而在于在生活世界理性化进程中所造成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在此问题上,他似乎更倾向于马克思的观点。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一切不合理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因而无论是对文化还是其他方面的批判,最后都应落脚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哈贝马斯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是基础,经济系统、行政系统侵入了生活世界,破坏了生活世界的再生产,从而引发了资本主义的危机。但是,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并没有问题,相反,它是生活世界理性化的必然结果,或者说,生活世界的理性化,导致合理化了的生产方式、合理化了的行政管理系统。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活世界理性化进程中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这才是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并不是要否定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是要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生活世界的消极影响,这也是他和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差别。
哈贝马斯厘清自己在生活世界理性化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即既不同于韦伯和杜尔克海姆,在实质上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后,又阐述了他对生活世界理性化的基本看法。他认为,生活世界的理性化实际上就是生活世界的内部分化,这种分化并不是指构成生活世界的三种因素各自的增减,而是指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清晰。哈贝马斯从三个层面来把握生活世界的理性化,即生活世界的结构分划;形式与内容的分离;象征性的再生产的反思化。
首先,在生活世界的结构分化方面,生活世界的结构分化实际上也就是狭义的社会、文化和个人之间的分裂,即生活世界的三种因素不再受具有神秘色彩的世界观的控制,而是各自按理性交往的角度独立起来。哈贝马斯从三个方面做了说明:在文化和社会的关系中,制度系统与世界观的脱节;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中,个人不再局限于一定的社会组织中,并按这个组织的规范来形成自己的人格;在文化和个性的关系中,传统的更新越来越强烈依赖于个人的批判积极性和新生能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文化方面呈现出一些变动性,传统规范对人的制约,不再是以无可争议的权威角色进行,相反,文化处于一个不断改进和反思的状态中;社会具有了一种合法秩序依赖于规范设立和规范论证的形式方法;而个人对自己在文化方面的学习不断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肯定逐步进行建构。这些方面的变化,不是通过一定的规范基础,而是基于参与者本身的相互理解。
其次,与社会、文化和个性的分裂相适应,形式和内容方面也分裂开来。从文化方面来看,文化传统的核心与神秘世界观的具体内容区分开来。文化传统中的核心凝练为诸如世界概念、交往前提、抽象的基本价值等形式因素。从社会方面来看,从原始社会中抽象出了普遍原则。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中虽然贯彻了法律秩序和道德原则,但是这些法律秩序和道德原则越来越不适应具体的生活形式。从个性方面来看,个人在社会化进程中所获得的认知能力和性格结构,越来越不依靠个别文化知识,而是建立在抽象的普遍观念上。
最后,与生活世界结构分裂相适应,再生产过程也出现了职能的专门化。在文化领域中出现了不同的专门机构,这些专门机构承担着再生产的任务。政治意愿形成的民主形式不仅有利于资本主义阶层,同时也形成了人们相互之间商讨的民主机制。法学和艺术也破坏了教会传统的自然发展,也靠专门机构来教育,并且不断得到传播。个人在社会化进程中也摆脱了教会和家庭教育,走上了专门道路。生活世界内在要素的分化同时导致了生活世界再生产的新形式。
(作者为西安邮电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德]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王炳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59页。
②③[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79页,第84页。
④⑤⑥[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192页,第199页,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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