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传统式的全能型政府,改变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职能扩张倾向,政府的职能应该保持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即政府的职能与权力主要集中在市场与社会组织不能提供服务的领域。对于一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既可以由政府提供又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应该尽量打破政府在此领域的垄断,创造多方供给主体。⑥打破政府在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中的垄断地位,其他的主体如市场、社会组织才有发挥的空间,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之间功能耦合,以提升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的质量,促进协同治理的发展。
当然,我们在推进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应该看到政府、市场及社会的权限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权力转移本身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转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停滞不前,既不能过度权力转移,也不能墨守成规不转变职能,需要的是科学、有序的放权与转变,在放权与转变的过程中,保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动态平衡。
完善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与参与机制。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其过程本身也是动态的,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各方的参与方式、范围、权力及职责,使协同治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首先,应该建立开放式的公共政策制定、评估及实施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效降低社会、市场与政府沟通、参与决策的成本,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充分发挥创造性,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与执行之中,保证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平等性与协商性。其次,要健全社会主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组织、市场参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强化各类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中的对话与合作,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能够达到协同治理的有效性。第三,要建立并完善多元化治理主体协调治理的参与机制,建立多方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对话、沟通与合作机制,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参与机制的落实及相关的监督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中的非平衡相变和自组织引论》,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4年。
②卢凯:“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模式分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26期。
③[美]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④田培杰:“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框架与分析模型”,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⑤文军:“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角色困境及其出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⑥刘兆鑫:“利益—风险:面向风险社会的公共政策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责编/于岩(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