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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方式转向的必要性与路径选择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格局中,社会公共管理方式正在向多元化、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协同治理能够避免单一主体社会管理方式的“失灵”,是我国社会转型、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需要。协同治理过程中,在保障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与培育社会组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协同治理制度体系与参与机制。

【关键词】协同治理 治理主体 政府 社会组织 市场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格局中,我国正在全面融入世界发展潮流之中,传统的单一式政府垄断型的公共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我国的社会公共管理方式正在向多元化、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

何谓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政治学理论,其理论源头是来自于物理学中的协同学理论。协同论是19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所创,是研究物质在外在参与力量的驱动下与内部原子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物质宏观意义上空间、时间或功能的变化。①将这一物理学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之中,协同治理指的是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社会、市场及公民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社会达到和谐有序的共同治理状态。从其内涵上看,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治理主体上看,是多元的。在对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政府之外的市场、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是企业都可以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行使各自的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达到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以此推动公共管理活动效率的最大化,形成和谐共治的局面。

从治理范围上看,是有限的。在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政府的权力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甚至包揽一切事务,是一个“无限式”的政府。但在协同治理中,政府的权力作用范围是“有限的”,②不能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如果是市场与社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一般不应主动干预或尽量减少干预,政府的治理范围应该限定在其他主体不能涉及的领域,比如国防、外交、社会保障等领域。这样一来,既能够限定政府的权力,同时也为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保障了公共治理的法治化。

从治理模式上看,是互动的。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管理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方性的,与其他的社会主体、公民之间没有沟通或对话。而协同治理要求作为社会治理最大主体的政府改变其原有的自上而下式的管理模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互动合作机制及监督机制,在合作、监督的过程中,应积极对话与沟通,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公民、相对人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实施过程中,以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协同治理的模式是双向互动式的,不再是原来的单方管理模式,而且这种双向互动模式是建立在协商、对话、监督与参与机制之上的,是合作与信任的体现。

当下我国公共管理方式转向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相对来说,政治体制改革还比较滞后,在某些领域过度的行政干预已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障碍。所以,在新的形势下,过去的单一性、单方性、管制型、全能型的公共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向协同治理的新方式转变。

协同治理能够避免单一主体管理方式的“失灵”困境。从世界公共管理实践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经历了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失灵”等阶段,由此可见,单一式的公共管理主体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及社会公共事务时显得力不从心,在具体实践中难免走向“失灵”的困境。

政府失灵。自有国家以来,政府被视为是天然性的公共事务管理者,是公共产品供给的第一提供者,因此,一直以来,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西方古典经济学、制度主义经济学都认为,政府作为一个非竞争性的公共主体,在经济管理、社会治理中并不是完美的,一旦出现不能回应市场的需求或出现回应能力不足时,政府失灵的现象就会出现。

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出现在19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一股新公共管理思潮及实践,认为政府可以将其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让与市场,通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这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由私人部门来供给。这种由市场机制参与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方式,对政府而言减少了财政压力,对民众而言提高了公共产品的服务效率及服务质量,但同时,私人部门的逐利性容易导致对弱势群体的忽视,过度地依赖市场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在不断丧失,由此出现了市场失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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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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