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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路径探寻(2)

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公共问题往往是区域内的事,但事实上却成为行政区划内部的事,公共问题的处理仍以内向型的行政方式为其主要解决手段。同时,当前公共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改革进展的缓慢,配套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等,使得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区域间政府在处理区域公共管理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缺乏协作精神。

一是我国区域公共管理存在着“泛行政化”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制度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组织运行方式行政化,权利来源行政化,组织目标行政化,这些可以有效地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促进政府之问的合作与沟通。但同时,我国的行政区域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各个级别的政府都不愿放弃对本区的独立经济管理权利,行政区域意识阻碍了区域之间的联系,区域公共管理的“泛行政化”将有效解决区域问题的宗旨扭曲,破坏了在管理中的合作、平等精神,相关组织及政府的办事效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最终导致区域公共管理制度难以创新。②

二是我国区域之间的公共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诺斯强调在众多影响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因素中,法律与法规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它能够为制度的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通常来讲,一个国家在进行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时,必须要以该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一旦创新内容与该国法律法规不相符,制度创新也就难以实现③。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不能为我国区域公共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此同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区域主要领导人在制定区域间合作方案的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

三是区域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缺乏协作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各区域政府之间在区域公共管理问题上缺乏协作精神。通常来说,如果区域之间就公共管理问题引发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不同区域之间政府进行协作。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各区域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存在主观臆断,因此,两个政府之间往往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两个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予以解决。第二,各区域政府与其他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在公共管理问题上缺乏协作精神。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广泛,其中包括区域政府、各种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等。但是,在具体公共管理实践中,主要以政府为主体,利益集团只是充当着客体的角色,而非政府组织由于数量少、能力有限很难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发挥作用。④

四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所取得的业绩、成就和实际效果进行考察评价。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而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在我国对一个地区或者是一个政府官员进行绩效评价时,通常将GDP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区域发展水平的唯一指标以及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志。这种不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导致政府官员为了提高GDP发展水平,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以及公共环境的破坏。

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路径

从现实国情看,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许多普遍性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但政府现行的关于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己经不能满足于现实发展的要求,一种与市场化、区域一体化、全球化相适应的现代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还未建立起来。这就迫切要求政府尽快提升公共管理问题处理能力,改革政府治理方式。此外,如何实现不同区域之间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和制度重构已成为当前我国区域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为尽快解决当前我国区域公共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着力于推动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促进我国各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一是转变政府的治理理念,加快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路径的形成。所谓转变政府的治理理念,就是针对区域公共管理问题,政府的理念要从政府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首先,政府治理的理念应该把相互协调、均衡发展、和谐共融的指导思想融汇到执政理念当中去。其次,区域公共管理制度要想得到创新,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就必须加以突破,这就要求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运用新的治理理念,使区域间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统筹规划。政府应拓宽管理视野,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超越行政区划的阻碍,大力发展非官方组织,即中央和区域官方政府之外的组织,形成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⑤。区域公共管理在公共权利的运用方面,其依赖的权威应该是上下互动,且多元的和分散的,彼此之间是一种合作网络的关系。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各主体间相互合作,通过谈判、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多种途径来实现目标。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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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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