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职从本质上是一项鼓励年轻时期的学术竞争、提供晚年的职业保护的激励保障制度,我们既不能只看到保障而忘了激励,也不能只看到激励而忘了保障。
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又来了,如今,尊师重教之风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同。但除了形式和内容上的尊师重教,教师可能更加看重的是在制度上保证教师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机制的建立。中国高等院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学校的活力。一些高水平学校也开始以终身教职制度为模板,对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什么是终身教职制度呢?为了保障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学术自由,美国大学普遍设立了一种被称为终身教职制度(Tenured and Tenure track)的教师聘用制度。它的目的一方面保证教师有更充分的自由度去追求学术上的创新和探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高校教学科研核心骨干队伍的稳定而采取的一项激励保障机制。
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十分波折的渊源。早在16世纪,受德、法、英等国大学的影响(尤其是1810年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的建立,倡导尊重学术自由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成为现代大学理念的核心,也就是著名的“洪堡精神”),美国大学开始逐渐形成现在被称为“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但在被美国大学普遍接受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波折。十九世纪90年代大学校园发生的两件事,是真正确立“学术自由”在美国大学地位的转折点。一件是威斯康星大学理查德•艾利教授被学术歧视事件,第二件事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斯哥特•尼尔宁教授被随意解雇事件。第一件事通过校董事会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后,还艾利教授清白得以顺利解决,而第二件事中的尼尔宁教授就没那么幸运,还是被解雇了,而且没有任何解释和理由。美国大学教授群体逐渐感到必须成立一个自己的组织发出声音、进行自我维权。在这样背景下,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宣告成立。该联合会在声明中宣称:大学教授有自由传播知识和其实验研究成果的权利,学校不能随便地、无根据地终止教授的聘任;另一方面,教授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学者,对其所传授知识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在表达自己学术观点的同时,应平等听取别人的意见。现在各大学遵循的“学术自由”的原则,主要根据该联合会1970年所宣布的一些原则,其中以保护教师不被随意解雇而设立的大学终身职位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终身教职制度的建立,给美国大学带来了“学术自由”和稳定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的好处,但一枚钱币总有两面,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无法克服的弊端。比如,拿到终身教职后,一些教授惰性增加、产量下降,研究少做了,文章变少了,成果绩效下滑了,但终身教职却为“懒人”提供了“大锅饭”的保障,因此,终身教职也没少受到社会的质疑和投诉,美国也出现过批判甚至废除终身教职的声音。AAUP的一项职责就是回应和消除对终身教职的非议和责难,维护终身教职的合法权益,AAUP也采取了相应的一些对策,比如建议对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每5年再考核一次,如果考核成绩不佳,学校有权依照程序减少科研经费、降低薪酬,或提出警告,规定考察期,直至要求自愿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