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的问题和造成的社会影响
在转型时期,发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事件,其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并且事件的发生多多少少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那么究竟从乌坎到平度暴露出了现在社会发展和运行中的哪些问题?造成哪些社会影响呢?笔者将着重讨论和分析他们暴露出的共性问题:首先,权力的寻租和权力越轨现象频发和法律对于权力制约不足;其次是以地方势力和政府对抗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冲突;最后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进程。
权力寻租、权力越轨以及法律对权力的约束不足。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越轨是指权利脱离正当约束规则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不是目前中国所特有的,也不只是转型时期才会有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常态,就犹如社会冲突一样是社会的一个常态。社会冲突并不仅仅只有负功能,它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正功能,而且只有正确对待和处理社会冲突,社会冲突的正功能才能大于其负功能。
类似于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的社会常态是社会的病状,相当于人体的感冒症状一样,是能够暂时治好,但又会频发的一个病状,感冒在降低人体质的同时也在提高人对感冒的抗体,但是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在更大程度上是对社会的侵蚀和危害。在转型时期出现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是不同于作为社会病状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的,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诱发的原因不同。一般来说,在转型时期发生权力寻租是在外界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发生的,或者说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一般时期发生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可能更重要的原因是政治斗争和满足个人私欲。
现在整个社会处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期,各种社会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容易联合起来牟取利益进行社会交换,加之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不力和监管不足,使得政府权力寻租和权力失范的越轨成本和越轨代价不高。研究发现,在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中国政府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发生率很低,而目前权力寻租和权力越轨发生率高达70%。这一差异无异于给了我们当头一棒,在转型时期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及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显得刻不容缓,否则将会加大整个社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代价。
以地方势力和政府对抗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冲突。这一点在乌坎事件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和清晰,在平度事件中也有所体现。冲突理论认为冲突是社会的常态,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始终;社会冲突对于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功能,一般来说社会冲突可以促进冲突群体内部团结和提醒统治者对某些不合理的社会政策进行调整,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在乌坎事件中表现出来的社会冲突,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利用自己优越的社会地位为自身和开发商牟取利益,而这一做法却严重侵害当地村民和地方势力的利益,因此在利益的博弈下出现了这一社会冲突。科塞在其冲突论理论中明确说到:利益的冲突和利益的对立以及对稀有资源的争夺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社会冲突中,政府和其扮演的角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是政府在这一冲突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招商引资的基础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相当于中介所的性质一样,当然这里政府应该扮演的是“免费中介所的角色”,但是实际上政府在这里扮演的是一个与村民在利益上对立的角色。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帮助开发商在侵害村民集体利益的基础上为开放商牟取利益,在这里政府扮演着“帮凶”的角色。
开发商所扮演的角色。开发商作为市场中的一个利益主体,目的是在开发过程中尽量获取利益,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帮助其实现这一点的就是政府,因为目前中国的政府还是属于强势政府的行列,对于市场上或者体制内的一些资源有着相当的控制权。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发商会通过一些不符合社会制度化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最后,政府和开发商在共同的利益驱使下开始了对村民集体利益的侵害,于是这一侵害造成了矛盾、引起了冲突。冲突原因综合起来,还是各个社会主体所扮演的角色有越轨行为和社会整合程度不够。特别是政府和当地村民的沟通不够,使得村民对政府和开发商缺乏信任。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若缺乏这一点那么则会造成社会对立和社会矛盾地加剧。但是,在这一过程之中村民自身也有社会越轨的行为发生,其是在自发的形式下发生的。在乌坎事件和平度事件中,村民由于对政府的欺骗行为和开发商的拖欠行为的不满,乌坎事件中村民联合起来对政府和开发商进行冲突,在平度事件中村民联合和起来与开发商进行准冲突,这就是社会冲突的一个功能,即加强群体内部的团结,这一点在村民的身上得到了验证。在这一冲突中,政府、开发商和村民之间的越轨行为造成了这一冲突的发生,其中,利益的驱使和利益的冲突造成各自越轨行为的产生。
影响村民自治进程。村民自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的一个伟大创举。村名自治在其创建和实践的过程中为我国的民主实践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其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有过坎坷和曲折,甚至受到过人们的怀疑。发生乌坎事件的和平度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问题从而导致这两件事件的相继发生。
第一,村民自治的确是村民自治,但是在村委会干部的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某些问题:一方面是贿选和拉票现象严重,导致在村民选举过程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另一方面是在村里一些有势力和有基础的大户人家,通过自身的影响来获得对村民委员会的控制和把控,从而使其成为为自身谋取利益的工具,这个在乌坎事件中就表现得很明显,最终导致了全国有些地方的村委会成为了某些个人谋利的工具,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
第二,村委会与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关系暧昧、不明确。在理论上来说,村委会是不受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管控和约束的,或者说村委完全是独立的,其产生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村委会与政府部门关系不清楚的现象。于是在政府作为一个中间人的过程中,往往会借助村委会来完成更好、更快、更廉价向农民征地的过程。这样一来,村委会本身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是来为全体村民谋福利的机构,但却成为政府用来替开发商征地的工具。这样一来,会逐渐加剧村民对村委会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使得社会矛盾逐渐的加剧和激化。这些社会矛盾包括村民与开发商之间矛盾、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在以乌坎事件和平度事件为代表的群体性事件中,这些矛盾都有很明显的体现,特别是村民与开发商的矛盾无论是在乌坎事件还是平度事件中都表现得最为明显。郑杭生曾经在社会学运行论和社会转型论中提出,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其实这一点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的话,那么就是构建和谐社会。③因此,在转型不断加快和明显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减缓社会矛盾、减小社会运行和进步成本,从而实现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群体性事件从表面上看可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社会现象,但是我们若从本质上去分析和思考的话,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避免的。当然,这就要求对社会现象得到分析和研究要充分和足够,然后加上一些社会学对于社会现象知识的专业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将要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一定的预测,从而可以做到防范于未然。笔者只是初步分析了以乌坎事件和平度事件为代表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但对于以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更应该从其产生的社会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防范于未然或者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作者为哈尔滨理工大学高级工程师)
【注释】
①[德]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第22~24页。
②陆羽:《关于我国征收制度几点看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54~56页。
③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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