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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二元”管理体制及其构建

【摘要】环境管理一元体制,增加了政府负担,限制了公众参与环保,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管理二元体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和环境法治的具体体现,要彻底改变目前环境管理的被动局面,必须积极建立和完善民间法、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制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环保、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 二元管理体制 民间资本投入 环境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在1998年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元体制,即全国一套制度(法律法规),一套机构(国家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环境资源。这种体制能有效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效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单一的命令强制式管理明显“功力不够”。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环境保护,保证民众的参与始终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最大动力。①为了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问题,就必须建立更加综合、有预防性和更加富有社会参与性的管理新机制和新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在强调政府发挥主导地位的同时,重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和重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新机制、新模式。②

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

政府单打独斗不利环境问题解决。我国目前的环保管理体制,是典型的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余相关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自己领域的相关工作。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很多公众参与的内容,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公众参与的实例并不常见,特别是参与管理的例子更是稀少。根据《中国环境意识项目》的报告,仅有18.1%的公众主动参加过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有12.9%的人没有任何环保经历。《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更是徒有虚名;由于法律限制,我国民间环保团体到目前为止几乎一片空白,成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员仅为2.1%。③诸多因素导致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工作成了政府单打独斗,甚至形成政府与企业、百姓斗智斗勇的局面,使环保机关和工作人员疲于应付,环保问题越发严重。

政府强势管理易导致官民对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敏感期,这个时期,具有群众参与不理性,易于激化矛盾等特征。又由于具有受害地域广、受害对象多、受害利益广泛等特点,环境问题比较容易进行利益的聚合,从而引发集体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政府强势执法,或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其他利益的事件时,公众的环境参与就会空前高涨,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引导,公众很容易失去理性,把简单的环境问题扩大化,变成影响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此前的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还有更早时候大连的PX项目事件、广东番禺垃圾焚烧项目事件,都是这样引起的。

法律生硬妨碍公众参与环保。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是从西方移植和借鉴过来的,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理性的法律价值观,和我国传统的法律辩善恶、息纷争,追求社会和谐的价值观有一定冲突,因此,经常不能得到人们广泛的心理认同,特别是在比较保守的广大农村,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传统的环境保护早已融入到我国普通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保护环境、爱护环境早已成为百姓生活习惯的一部分,在我国古代的民间法(习惯法)中,保护环境的内容不胜枚举。然而,现代环境问题主要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我国的普通老百姓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危害性都还认识不足,保护环境的专业知识也很缺乏,因此,一时还很难适应生硬的现代国家环境法。

管理成本高,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单一的管理体制,不仅限制了公众参与环保,也给政府增加了很大的财政负担。从“九五”时期开始,我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投资呈快速增长趋势。“九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投资3600亿元,“十五”期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猛增至8398.3亿元,占同期GDP的比重达到1.18%。“十一五”期间投入15000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5%。虽然这样,“十五”期间我国环保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却大大低于同期固定资产22%的年均增长速度,这导致环保投资欠账越积越多,环境形势越来越严重。据世界银行测算,我国“九五”期间环保资金缺口900亿元。“十五”期间仅水污染治理资金就缺口400亿元。而根据国际经验,要改善环境质量,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应该占GDP的2%~3%。可见,要改善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还需要投入更大量的资金,环保资金需求压力急剧扩大,已经超出了国家现有的投入能力。同时,有研究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各级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投入已经占到了70%以上,管理成本严重偏高。

环境管理二元体制的法理基础

环境管理的“二元”体制,不是在国家目前管理体制之外,再创一套新的管理机制,形成两套不同的管理体制。而是在我国目前一元体制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全方位吸纳体制外的力量参与环保,即在国家环境法律之外,建立和完善我国传统的民间法,赋予中国传统的民间法以新的生命,特别是乡(村)规民约,以乡(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同时,在国家管理机构之外,充分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国家法与习惯法互为补充,管理机构与普通群众密切配合,软硬兼施,内外互补的新型管理机制。它是对传统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发展,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体现。

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环境管理二元体制是由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决定的。不正当的人类行为是众多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因素中的最主要者,它的形成恰是由于人类关爱自然的道德观念缺失所致,因而现代环境危机本质上是人自身行为的危机。④经验表明,我们必须坚持源头防控、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影响环境质量的关键污染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才能事半功倍,从根本上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⑤因此,要彻底解决环境问题,一方面必须从环境问题的源头即人类行为着手,从改变人类的观念做起,培养和树立可持续消费理念,提升公众可持续消费意识。另一方面必须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参与环境保护,让人们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树立生态环保的绿色消费观,并以此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开展循环经济,最终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态势。

二是环境法治的具体体现。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所谓“人们普遍”是指绝大多数人都遵守法律,不是少数人,更不是个别人,只有绝大多数人都遵守法律,这样的治理才是真正的法治。它是最符合人们的内心理念,也最容易为人们理解和遵守的,因此,它是法治最有效的依据。国家法律的外来特征、僵化性和滞后性,往往为人们所不愿意适从。因此,加强环境法治,应该尽量建立或完善习惯法,引导最广大的人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当然,并不是要照搬我国传统的习惯法,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因此应对我国传统的习惯法尽量融入现代的内容,赋予其时代的精神,将其法治现代化。

三是由我国的根本制度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管理法也规定了环境民主原则,要求动员最广大的人民都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让人民参与环境决策。动员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环境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效益,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让群众学习更多的环保知识,更好地理解国家环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支持国家环保事业,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减少误解,消除误会,避免产生群体性事件。

四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广大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为本,以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为本。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只有充分吸收群众参与环保,才能真正了解群众的心声,理解群众的需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康的迫切愿望,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同时,只有充分动员最广大的群众参与环保,环境保护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壮大环保队伍的力量,形成环境保护的最大合力,最有效地保护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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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