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限制了农民工进行永久性城镇迁移,同时,农民工的非永久性迁移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要解决目前中国农村城镇化的诸多问题,还需要从农民工市民化的角度去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文章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剖析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中国二元经济转型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 市民化 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根据二元经济理论,实现二元经济转型的主要途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既要实现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其他产业转移,也包括农村劳动力由农村转入城市的地域性转移。就地域性转移而言,前期主要是指将农村劳动力转入城市,并在城市中从事非农产业,完成职业身份的转换,后期则要求转移出的农村劳动力不仅能够在城市就业,还能够在城市定居,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但目前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往往滞留在前期发展水平,没有实现由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因而产生了大量的非永久性迁移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进城满足了城市快速发展而急需的大量劳动力,为城市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王春超等人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农民工对非农产业的GDP贡献率一直呈增长状态,由1991年的10.5%上升到2010年的19.4%。农民工不仅促进了城市发展,也把一些城市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带回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闭塞的传统观念,让农民更加愿意接受土地流转政策,为农村城镇化打下基础。
然而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的非永久性转移却也给城市和农村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身份并在城市定居,使其不能享受城市福利保障,进而产生农民工看病贵、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农民工地位与城市市民地位的不平等也会造成农民工心理扭曲,进而影响城市治安;农民工收入不高,在城市中有着较大的消费压力,其大都聚集在城郊结合部,这些地方环境脏乱,治理难度大,也增加了城市改造成本。对于农村来说,农村劳动力的非永久性转移往往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大量荒废,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大部分我国农村出现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空巢村”现象。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非永久性迁移又与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限制了农民工进行永久性迁移,与此同时,农民工非永久性迁移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城镇化进程中,必然要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而逐步完成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只有农民实现永久性迁移,农村土地流转才变得可能,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同样也可以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发展。
土地流转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所谓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是指农民工完成市民化后可能会失去原本作为农民以及农村户籍所能获得的既得利益,这包括与农村户籍挂钩的一切经济或非经济收益,主要体现为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国家的现有政策规定农民要取得城市户籍就必须放弃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农民难以接受的。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感情,他们把土地看成是安身立命之本,即使在城市拥有工作,大多数农民工仍把在农村拥有土地看作是其生存的最后保障。而且随着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土地的财产增值作用逐渐显现,因而要求农民永久性迁移,放弃土地,这是农民工难以接受的机会成本。
《决策》杂志在2011年曾对农民工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近80%的农民工愿意长期定居城市,但其中近67%的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房产。这表明大多数农民工愿意进城定居,但同时又不愿意放弃对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因而保留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土地流转政策,是解决农民工永久性转移的重要对策。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民工进行永久性迁移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因农村主要劳动力进城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资源荒废的问题。
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要真正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不仅仅是让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还需要使之具备市民化的能力,这主要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中能够像普通市民那样拥有体面生活的能力,体现为农民工能够承担起其在城市中生活的成本,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的支出,其中的住房成本是农民工最难以承受的一笔巨额支出。
我国房价整体上不断攀升,城市中的普通工薪族都难以承受高房价,而农民工阶层则更是望而却步。农民工在城市中买不起房子,大多数人选择租房,但随着房价的上涨和城市人口的密集,我国的城市住房租金也一直处于上涨状态,这无疑给农民工的住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农民工想要通过租房举家定居在城市,仍然难以承受住房租金支出。如果通过土地流转政策,让原本在农村闲置的土地通过转租和入股,让农民工获得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资本化收益,将会增加农民工收入,提高其市民化能力。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农村城镇化发展,为了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失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保证我国粮食供应安全,国家开始逐步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虽然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已经合法化,但由于实践基础薄弱,加之人们传统土地观念难以转变,造成土地流转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农民权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以得到保障。千百年来,农民以耕作为生,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加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限,因而土地种植收入等仍然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一个重要保障,导致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并担心一旦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难以收回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自己便失去了生存的最后保障。虽然我国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也是为了首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然而在地方农村的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首先是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受到干涉,违背了自愿原则。这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委会往往未经农民同意便与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之后强行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而且往往迫使农民低价流转,而村委会却从中大获收益。
其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往往难以获得等价的土地增值收益。一般来说,在分散农户与企业之间,农户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其并不能透析土地流转政策,往往只能从土地流转中获得较低基本固定收益,而并没有争取参与土地经营效益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增值收益分配。
最后,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并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由于受文化限制或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的不熟悉,一些农民往往没有亲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不了解,这就难以保证农民其后在土地流转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权益回报,而且由于合同不规范等问题,也使得农民难以实现权益维权,因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流转土地用途被改变。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虽然地域辽阔,但由于庞大的人口基础以及可耕作地区的不足,我国的人均农耕土地占有量极少,因此我国十分重视保护农耕土地资源,以保证国家的粮食供应。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在企业或是开发商的利益驱动下,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并改变了原本流转土地耕地的属性,让企业和投资者在农耕土地上投资建厂或是发展其他产业。除此之外,一些投资者认为粮食价格较低,因而在流转土地上种植蔬菜或是花卉等,发展粮食种植以外的高效农业,极大地危害着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
土地流转期限短。从现在的土地流转状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土地流转期限还保持在2~5年之间,只有极少部分保持在10年以上。造成土地流转期限短的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农民不愿意将土地长期流转,他们担心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后,只能每年拿到固定的基本收益,而拿不到因土地的增值或是粮食价格的上涨可能带来的收益增长部分。
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的双方,包括农户和企业或其他组织,都担心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会发生变化以及考虑到瞬息万变的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而一般都采取短期土地流转方案,以及时应对外界变化。流转双方的这种担心使土地流转成为一种短期行为,并且有着一定的随意性,但实际上,由于土地租期短,加之企业等担心政策的变化,这些转入户并不愿意长期经营和规划土地的未来发展,也不愿意投入过多,因而他们大多在流转土地上进行粗放型经营。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壤价值,而有些转入户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常常违规对种植作物使用高毒性农药等,这样的短视行为不仅污染了土壤,也造成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