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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行政理念 构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2)

政府行政理念转变路径选择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指出:“当今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革。”在服务型社会治理理论出现之后,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世界各国逐渐放松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政府管制,以“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形成顾客导向、公众满意导向的绩效机制”为核心的政府行政理念改革开始在各国蔓延。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十八大更是提出了“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表明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实践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在社会风险和矛盾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我国政府行政理念转变只有坚持正确的路径,才能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

坚持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从产生的渊源来看,政府是公民之间契约的产物,从这个层面来讲,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政府本源的回归。转变政府理念,是我国适应社会治理形势对政府的要求而做出的变革,这种变革成功的首要因素便是我国政府能否在执政意识上实现转变。基于此,我国政府应树立服务的理念,将服务作为政府的首要行政理念,尽量围绕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服务展开,减少对企业和个人的行政控制和干预。要切实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需要政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心声和诉求,切实在行政职能中体现出服务的角色,而非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管制角色。与此同时,在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政府应坚持以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为中心,突出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强化公仆意识,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作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为民众提供便利。不仅如此,还应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引入服务绩效管理与评价体系,通过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服务工作的考核,以增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坚持公开透明的服务体制。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行政理念的变革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服务体制是否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的政府才能突出其服务职能,增强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度,进而减少政府社会治理中的阻却性因素。

一是要让政府职能机构的产生公开和透明。要进一步立足于行政法律体系,将我国政府机构的产生、职责、权力明确化和规范化,并按照精简和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逐步调整职能部门的编制。

二是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与服务行为的透明化和区别化。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公共服务生产供给与对其的组织管理是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在传统管制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下,并没有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区别,进而导致各政府职能部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权责混乱的现象,引发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怀疑,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基于此,要坚持公开透明的服务体制,必须进行以角色分开、功能分离为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使得政府在公共服务生产供给和公共服务生产供给管理的过程中,实现政府职能的匹配与对应。

三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在传统政治体系中,政府对于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拥有程度基本处于垄断地位,这直接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和官本位作风的泛滥。因此,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将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标准、办事结果、政策性文件向社会公开,是体现政府行政理念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政府服务意识的重要路径。

坚持科学民主的服务决策方式。决策是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决策方式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本的高低,更是关系着政府社会治理工作成效的优劣。政府职能部门要改变以往由领导说了算的决策方式,在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决策出台之前,政府职能部门应坚持走群众路线,身体力行到基层调研,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公共服务受众者的意见,在民众参与的前提下作出提供正确的公共服务的决策。在出台决策之后,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严格落实各项决策措施,对于不依法履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除此之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还要求我国政府应积极扩大参与型基层民主,不断壮大基层民间自治组织。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重叠,由于长期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得政府与民众之间往往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通过基层民间组织,可以把民众的意见收集起来,集中反馈给政府,通过基层民间组织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实现普通民众参与社会决策的诉求。

坚持从严执政的道德责任机制。政府只有在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道德的。⑥负责任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的主要品质,也是服务型政府最鲜明的特征。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之下,责任政府不仅仅包括追求政府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更为强调道德责任对于政府的重要性。因此,如何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坚持从严执政的道德责任机制,也是摆在政府理念变革面前的一项难题。为此,建议建立道德责任追究机制,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职行为,必须向社会和公众道歉。通过道德责任机制的构建,使得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面向公众之时,能够讲实话、讲真话。与此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还需要积极向社会提供符合道德的公共政策,政府应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各项经济和建设及社会发展政策制定中考虑道德因素,如此才能协调好我国社会内部的各种伦理关系,承担起服务社会的道德责任。

(作者为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遵义会议视域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hjdo12)

【注释】

①谢治菊:“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行政伦理建设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第100页。

②[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5页。

③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第5~7页。

④张康之:《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5页。

⑤彭向刚,王郅强:“服务型政府: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22~123页。

⑥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7页。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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