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对我国政府行政理念提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由管制向服务转变、敢于承担道德责任、注重与民合作四个方面的要求。顺应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型之要求,我国政府行政理念转变有四条路径:一是坚持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二是坚持公开透明的服务体制;三是坚持科学民主的服务决策方式;四是坚持从严执政的道德责任机制。
【关键词】服务型社会 社会治理 治理模式 行政理念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历史语境中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可以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个时期。而站在政府的立场,在这三个时期所采取的社会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在农业社会时期,其社会管理的基础是高度集中的权力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此时期的社会管理乃是不平等的“权治”。到了工业社会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依靠农业社会时期的权力关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①因此,这个时期的统治者开始着手建立各项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管理的程序、规则、技术作出明确之规定,以寻求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构建起良性的法律关系,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工业社会的社会管理具有鲜明的法治化特点。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和知识在推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从而引起各个产业的生产率有所变化,社会各国将逐步进入后工业化时代。
在后工业化时代,其社会建立的基础乃是伦理关系与法律关系并重,社会道德将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意味着政府单纯依靠法治并不足以解决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必须积极实施德治,突出信任与合作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求我国政府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以社会服务为根本目的。立足此理论,就可以理解当前我国政府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同时,为何还要积极提倡“以德治国”。
站在历史的维度来看,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管理模式建立的基础都是社会异质性,强调统治者或政府对统一社会或国家的分而治之,因为无论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权治”,还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其都没有突出伦理关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大作用,而这也正是农业社会时期和工业社会时期社会管理最大的缺陷。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必须打破过去分化式、隔绝式的社会治理模式,避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等级化、官僚化、层级化现象的产生,从而将社会各个领域的成果转化为社会发展的动力。顺应后工业时代对我国政府管理的新要求,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型应运而生,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型改变了我国过去社会管理过程中政治、经济与管理多元分立的局面,突出信任与合作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同时要求我国政府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以为社会服务为根本目的。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对我国政府行政理念的要求
与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相比,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将其核心价值体现在“服务”二字上,要求其他价值都必须从属于此价值。不同于农业社会的“权治”,也不同于工业社会中的“法治”,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所体现的终极社会治理模式乃是法治与德治并重,倡导道德化及互相信任与合作。依据此逻辑,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对我国政府行政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我国政府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通过政府及其行为的道德化,突出信任与合作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社会各个阶层的有机融合与合作,来管理整个国家,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的良性状态。具体来看,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对我国政府行政理念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温家宝曾经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习近平也提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之一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我国领导人已经深刻认识到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在整个中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视域下,对我国政府行政理念也提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之要求。美国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库珀指出:“进入后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标准化程序、服务、规则等面临严峻挑战,人们要重新审视那种认为同等对待就是公平对待的假说”。②在他看来,后现代社会对政府理念的要求不仅仅是要同等地对待公民,还要平等地对待公民,只有平等地对待公民才是实现社会公平。在信息化和大众民主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政府虽然采取了多元化、创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但仍然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可治理性的危机,其根源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效度和信度有限,不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让部分弱势群体仍然游离在社会公平与正义框架之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型为政府行政建设的重点开辟了新的途径。
由管制向服务转变。新中国成立之后不久,我国走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道路。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模式是管制模式,在此种社会治理模式之下,我国政府充当了管制角色,通过各种手段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对全体公民进行控制,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之目标。在管制社会的过程中,我国政府的职能往往没有边界,集权、垄断、强制是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不仅如此,在我国原有的政府理念体系中,过于强调政府在社会管制中的作用,多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直接干预社会管理,从而忽略社会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作用,缺乏对政府管理责任的有效监督和限制。管制视域下,我国政府社会治理以管制为本,社会治理方式缺乏人性化,政府的服务性功能基本被忽略。
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之后,作为社会管理的双方,政府与公民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有所变化,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不能以政府为中心,而是要坚持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理念,坚持按照公民意志组建、以公民服务为宗旨的社会治理方式。③因此,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要求我国政府摒弃以往在社会治理中的管制方式,实现政府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转变,“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领导公众变为服务公众。
敢于承担道德责任。从行政学的基本原理来看,责任是行政伦理学的基础。从行政学的实践来看,只有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才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树立公信力。对于政府来讲说,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多元化的,通常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当前我国政府责任体系中较为常见,法律责任的实现主要依靠以行政法为基础的行政法律体系,行政责任的实现主要依靠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体系,而政府的道德责任一直以来却是我国政府责任实现的薄弱环节。在服务型社会治理视域之下,德治是政府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道德责任在政府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与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政府道德责任的追究更加依靠行政职能人员主观上的自觉性。这就意味着只有政府职能人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敢于承担道德责任,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对公民利益负责,而这正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对政府行政理念的新要求。
注重与民合作。既然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需要以道德基础,这就意味着构建与公民良性的合作关系也是我国政府行政理念转变的目标。我国公共管理研究学者张康之认为,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型之下,其网络结构决定了人们之间既是合作又是信任的。④事实上,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合作行为普遍化的现象,进而出现社会高度合作的组织形态,这正是服务型社会建立的新路径,如此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阻力,还可以大大降低我国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本。基于此,我国政府只有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加强与民合作,才能促进与民信任关系的构建,进而化解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难题。因为在服务型社会中,单单依靠政府的努力显然难以实现善治,只有发挥我国全社会范围内的治理力量,群策群力,才能保障社会治理效果的最优化。由此,我国政府行政理念建设中必须构建起能够包容公民个人的合作治理结构,才能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进而实现服务型社会治理的行政伦理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