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权”的有偿退出机制必需尊重农民意愿
无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 “三权”,还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规则,都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 《意见》着重强调的原则。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民首先需要从土地产权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这得先经历确权和流转等漫长复杂的过程,在此基础之上,新进城农民如果能够逐渐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才有可能愿意有偿放弃“三权”,因此农民有偿退出机制的推出必须慎之又慎,地方政府切不可为了规模经营和城镇化率等政绩考核需要而罔顾农民意愿,“三权”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有待更进一步的改革试点。
公共服务检验“一元户籍”的含金量
(一)“一元户籍”破除思想禁锢
尽管城乡居民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上的差距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缩小,但以统一的居民户口取代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依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是计划经济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有其阶段性存在的部分必要性,但现在已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大障碍,同其他重大改革一样,户籍制度改革在步入攻坚战之前亟须解除长期遗留的思想禁锢。《意见》将所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让户籍制度回归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明确地打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首次从法理上实现了城乡户口的平等性,名正言顺地,所有居民理应享受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后续改革必需转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实质性领域,户口差异再也不能成为城乡差距存在的理由。
(二)城乡均等化需循序渐进地完成
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城乡差距在短时期内无法实现,流动人口落户城市的配套公共服务难以在短期内完全到位。在《意见》公布前,河北、江苏和重庆等13个省市自治区已先后取消了二元户口划分,这些省份也无法很好地解决原来非农户口居民和农业户口居民的平等问题,因为拉平城乡待遇水平最终还得依赖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的缩小。那么吸引农业人口落户城市这种“短平快”的方式是否有助于解决城乡平等问题呢?事实上,郑州、南京和石家庄等省会城市在前些年就进行相对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大量流动人口办理了落户手续,但迫于人口爆炸式涌入给教育、社保、交通和治安等领域带来的巨大压力,上述城市不得不叫停落户政策,或者没有落实配套措施。因此城市在为流动人口落户时,必需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不能让户籍改革流于形式并挫伤农民进城的积极性。
(三)农村土地产权应和居民户口脱钩
二元户籍制度由于同公共服务福利绑定而弊端重重,但统一的居民户口又引发了农民 “进城会失去农村土地”的普遍担忧,这个后顾之忧可能会阻碍城镇化进程。许多农民担心变成居民户口后可能失去农村土地,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焦点之一便是探索如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意见》提出,即使农业转移人口获得了城市户籍,他们的集体经济收益权、房屋及宅基地保有权与农地承包权都将予以保留。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这个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农村土地应该属于具体的人并且不受其户籍的限制。户籍制度以后只发挥人口管理的功能,它既不该和公共服务权利捆绑在一起,也应该与农村土地产权脱钩。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