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共同纲领》规定:“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这一制度成为国家统一的根本制度。
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责任。1952年12月毛泽东明确提出,党中央及各级党委对政府、对财经工作、对工业建设的领导责任是:(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都必须统一由党中央规定,制定党的决议、指示,或对各有关机关负责同志及党组的建议予以审查批准;各中央代表机关和各级党委则应坚决保证党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一切决议、指示和法令的执行,关于不抵触中央决议、指示和法令的范围内,制定自己的决议或指示,保证中央与上级所给任务的完成。(二)检查党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上述基本制度安排形成了党领导政府、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使“一盘散沙”、“山头林立”的中国迅速形成政治统一、决策集中、中央集权的体制。
建立党内监督机制。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组织,主要任务是检查和审理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
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建立起五级地方政府:大区,省级(1952年为43个),地级(259个),县级(2 762个),乡级(275万个)。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中央政府相对是比较容易,但是建立地方政府则需要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当时采取的一个十分简便的办法,就是直接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建立政府行政体制。在军队实行解放军总部、野战军、军、师、团编制,相对应的政府实行中央、大区、省级、地级、县级编制。这种体制转换可以大大地降低建立新政府的成本,也可以减少学习过程,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军队管理转向国家和地方治理,但也增加了政府的管理层次。
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多民族的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毛泽东、周恩来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统一的共和国,不实行联邦制,不搞加盟共和国。新中国采取了单一制国家体制,并且创造了民族自治的新制度,它不同于苏联1922年所采用的统一的多民族的联邦制,即“多元一体”的模式,各加盟共和国为主权国家,保留退出苏联的权利。《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设计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一体多元”的模式,在单一制条件下的多元。这是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完整和统一,又有利于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发挥少数民族自治的积极性。
三、在中国成功地建立起了“一体多元”的现代国家
基于建国过程及初期的探索和实践,1953年,毛泽东提出“一化三改”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正式确立和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成功地建立起了“一体多元”的现代国家。必须指出的是,在中国一体是基础,多元是一体之上的多元。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历史看,联合国成立之初只有50个成员国家,而后的70年时间,不断分裂并演变成为193个成员国家,除了发达工业化国家基本保持了完整之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经历了国内动乱、国内战争和国家解体,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如前南斯拉夫先是“四分五裂”,后是“五分六裂”,前苏联是“十四分、十五裂”,只有中国和少数国家保持了国家统一。
中国这一制度创新实际上超越50年之后号称“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的欧盟,那也是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付出了几千万人生命代价之后的历史选择和制度创新。不过相比中国“一体多元”的现代国家制度创新而言,欧盟是“多元一体”,确切地讲是“多元半一体”,多元是基础,欧盟各国是主权国家,有退出的自由,是一个“准超级国家体”。欧盟的“一体”是多元之上的一体,市场一体、经济一体,却是“准一体”、“半一体”,如货币半一体(有16国采用欧元作为流通货币),官方语言多元化(官方语言24种)、官方文字多元化(官方文字24种)、政治多元化、财政多元化、国防多元化、外交多元化,一旦遇到危机(如国际金融危机),就出现大多数国家“机会主义”式的搭便车现象。例如,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成员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3%,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60%;1997年生效的《稳定与增长公约》提出在2004年成员国实现预算基本平衡或略有盈余,并规定,如成员国赤字率连续三年超过3%,最多可处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05%的罚款,但是欧元区大部分国家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都超过3%,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今后不排除有的国家退出或被开除欧盟的可能,欧盟财政一体化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本文摘自胡鞍钢等著《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