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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小博:户籍改革的制度红利如何释放(2)

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是下一步重点

户籍制度改革释放的红利能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这是源于长期经济增长基本就是由就业规模的扩大和TFP(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来决定的。而户籍制度改革创造的红利主要体现以下两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规模的扩大。农村劳动力的流入是劳动力市场规模扩大的主要源泉,并对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贡献。如果户籍制度没有与社会保护剥离,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劳动力市场对就业者的选择性会很强,只有那些年轻和受教育程度高的劳动力才能流向城市就业。而推动4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户籍制度改革下的市民化本身可以带动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另一方面,与户籍制度相连的社会保护制度一体化后,可以提高这部分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程度、降低保留工资水平。第二,户籍改革可以增加人均产出水平,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高于城市本地户籍劳动力,进一步促进劳动力流向城市,可以使人均工作时间增加,从而有利于人均产出的增加。劳动力的流动促使流入的农民工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岗位,而本地劳动力中人力资本水平高的人就可更多地配置在技能型、知识密集型的岗位,这样劳动力能更全面地被利用及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提升经济的效率。如果涉及就业和劳动力配置的这些方面得以实现,中国不仅可以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增长的质量也由于摒弃了要素积累的增长模式而更加健康。

值得指出的是,在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和主要原则上,《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针对性和操作性。第一,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例如,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第二,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根据现实情况,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比如举家迁移的农民工群体,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民工市民化的预期和选择。第三,充分考虑具体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城市的负担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应当说,这些原则是符合全面推进户籍改革的国情和各地户籍所附着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差异巨大的实际情况。

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后制度改革的要求,而且能创造经济持续发展的改革红利。需要说明的是,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指真正触及其户籍体系核心内容的改革举措,即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体系,使其最终消除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性,让户籍回归其人口管理的原始功能的改革。《意见》体现了中央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心与顶层设计的总体思路,下一步重点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推进户籍改革相关制度的配套,真正落实户籍改革的核心,才能释放新的经济发展红利。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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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