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肃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要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现实中存在的种种“变相规避”行为破坏了中央的政令统一,是对中央政策信息的“主观曲解和变异”。对此,党的各级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坚决整治这些违背中央规定的行为,探索建立保障中央政令畅通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政治纪律 变相规避 遵规守纪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政治言行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了党的政治立场、原则和路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法宝。严肃党的政治纪律,核心要求是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必须坚决执行,绝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甚至“背道而驰”。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2014年2月,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弄清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等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又不能以整体代替局部,既不能以灵活性损害原则性、又不能以原则性束缚灵活性。以上三个“决不允许”和“政策五关系”绝不是无的放矢,而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它切中了中央政令不通的要害,反映了党中央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决心和方法。
“变相规避”的主要表现和实质
“变相规避”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其目的是实现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根本背离。目前,无论是从媒体披露还是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这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现象,有言论也有行动,既涉及个人也涉及个别组织。
一是“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当中央的各项规定下发后,一些党政官员觉得“山高皇帝远”,把中央的规定当作“上墙纸”、“耳旁风”。比如,最近被披露出来的多起公款大吃大喝、公费外出旅游、违规借用车辆、乱发物资补助……等等现象,在中央纪委三令五申之下,在媒体屡屡曝光之后,在各地纪检委不间断的处置过程中,却仍然有一些党政干部对此不理不睬,麻木不仁,依然我行我素,公开顶风违纪,全然不把党纪党规放在眼里,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二是有意过滤、只取所需。少数地方在执行上级政策、法规时,对政策精神和内容故意曲解,专门挑选政策中对本地方、本部门甚至执行者本人有利的部分来执行。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煤矿生产政策时,只注重对煤矿开采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个人政绩的展示,而对防止滥采滥挖,保护环境,注重对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却睁一眼闭一眼,不管不问,致使滥采滥挖、毁林毁水、矿难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人心稳定。
三是改头换面、“自我创造”。从表面看,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措施与中央的相一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挂羊头卖狗肉”,致使上级政策落空。比如,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地高档餐厅的公款吃喝确实减少了许多,大吃大喝现象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也有一些人变换了对策,改明吃为暗吃,私人会所、秘密餐厅、农家菜馆成了“嘴上腐败”的新发地,公款宴请由“地上”转为“地下”,“大盘里面套小盘”、“矿泉水瓶装茅台”、“农家院里洗桑拿”、“红塔山里藏熊猫”等稀奇古怪的招数应有尽有。“约法三章”出台后,各地大张旗鼓兴建楼堂馆所现象已罕为人见,取而代之的是花样繁多的变形之术。如假借各种名目把楼堂馆所“创新”为“培训中心”、“教育基地”,“学员餐厅”的装修堪比豪华酒店。这种“隐形的奢侈浪费”,与中央的规定背道而驰。
四是“暗渡陈仓”、“另起炉灶”。有些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时,表面上是信誓旦旦,但当被执行的政策与自己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暗地里却“另起炉灶”。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和保护本地支柱产业的旗号,表面上口口声声要加大监管力度,暗地里却对一些必须严格监管的企业搞“大撒把”,为一些环评根本不达标的企业“大开绿灯”、搭设“天桥”、暗发“通行证”,甚至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纵容资质不达标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导致国家政令“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五是“添工加料”、附加条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为了自身利益,把本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添辅料”、“掺水分”,以各种名目增设更多的关卡,以此来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比如在中央倡导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中,有些部门为了要许可权,就要求提高立法层级,有些部门要不到许可权,干脆不立法,借助“擦边球”政策实施管理;有些部门不但不想削权,还变着法揽权,对于权力“明放暗不放、你放我不放”或者“选择性下放”,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某位政府领导举例说,一般认为建筑节能审查一项应该合并到施工图审查中,不该作为独立项目去审。但相关部门不同意,理由是“建筑节能很重要”,其实,真正的理由是这个部门有个节能办。弦外之音很清楚,这项职能没有了,节能办的官位如何安排、人员如何安置?权力从哪里体现?利益链条断了咋办?说白了,这些附加理由的变相审批、变相核准,实际上依然是在搞变通行为,其根子就是一些地方部门利益和官本位在作祟。这种不正之风,不仅是对群众利益的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社会风气,疏离干群关系。
从当前少数地方和干部的行为来看,他们从小团体或个人利益出发,借口地方和部门的特殊性,把利己的政策“用足、用活”、“用好、用透”;对自己“有利的”或“无害的”就执行,否则就“认真过滤”、“仔细筛取”;对中央某些政策按自己意愿“只取所需”、“肆意变通”。种种“变相规避”的实质,是对中央政策信息的“主观曲解和变异”。现代政治系统理论认为,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应以准确接收、储存、分析、运用、反馈信息为前提。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信度”和“效度”直接反映了政治过程效能的高下。以上那些“不和谐的杂音”,使中央声音走了调、政策走了样,这些卑劣的欺骗行为,使国家政策在传导中不断“扭曲、变味”,使法规效力减弱,严重破坏了中央政令的统一和畅通,使百姓对中央政策的严肃性产生怀疑,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变相规避”行为的成因
“变相规避”行为是当前普遍存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一种极其不良的现象,其危害极大。导致“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实施主体的主观因素,也有部门政策配套不科学的因素;既有执纪过程不严肃、不认真的因素,也有“潜规则”大行其道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受“利益”的驱动。
第一,“变相规避”行为,在于少数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有的领导干部特别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特别是一谈到经济的发展,就喜欢让诸如大规划、大商贸、大交通、大项目等等出现在各种媒体当中,不断给当地老百姓以强烈的精神鼓舞和动力刺激,他们有时不从当地现有的财力、物力、老百姓可能承受的能力出发,为了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盲目铺大摊子、摆大阵式、亮大排场,于是招商引资热潮迅速掀起,一个个“重点项目”蜂拥而至,一笔笔“巨额投资”纷至沓来。接着就是鳞次栉比的高楼拔地而起,大大小小的开发区不断涌现,没有经过科学论证、没有发展潜质的项目纷纷上马,好看而不中用的巨型广场接踵亮相……在所谓的大发展、大动作、大规划的背后,我们看到的却是被挤占的耕地、被浪费的资源、被污染的环境、被抛弃的“鬼城”和被老百姓不断升级的责骂声。当巨额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巨额贷款无法偿还、低保安排成为泡影时,老百姓却“被幸福”着、“被满意”着。正是在这样扭曲的政绩观的支配下,某些地方领导对中央的政策做“变通”的解读。
第二,“变相规避”行为,源于政绩考核体系的偏差。目前有些地方的政绩考核仍然只看GDP增长,于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潜规则便应运而生。这些数字的背后往往决定一个干部的升迁、升职和奖励,而快速拉动GDP的有效手段莫过于上马项目,一些地方不惜花血本招商引资,并声称提供优惠政策,而所谓的一些优惠政策,却是法律法规不能允许的。但某些领导为了吸引客商、讨好客商,直接或间接变相施压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时办结”、“有条件办理、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办理”,一些地方和部门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只好明知故犯”违法办理,其结果就是催生出了大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黑色GDP”。至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环保、节能减排、民生等等这些长远的、基础性的、短期内难以见到效益的工作,统统都要为之让路,在这样“畸形”的政绩考核体系下,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干部单纯追求升迁之路,而对民生关注不足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变相规避”行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十分严重,大搞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背离的所谓“土政策”,突出表现为实施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小灶”、“吃偏饭”。媒体中常披露的某地方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来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各地之间拦路设卡,禁止外地货物进入本地市场;如若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后要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某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不经地方政府领导或其指定部门的批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执法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种“霸王条款”式的“鼓励”和“优先”,让市场经济蒙上了浓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第四,“变相规避”行为源于监控不力。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使“层层审核形同虚设”、“层层监管流于形式”,这就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比如,土地项目审批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工程建设投标过程中的潜规则问题、企业上马中的手续造假问题、私设小金库问题、职务消费超标的问题等等,都存在监控不严、把关不严的问题。加之受权力干扰下的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又缺乏实质约束性,导致一些党政机关在政策的执行中大搞“对策”行为。
坚决抵制“变相规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