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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安置及其社会保障

【摘要】城镇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席卷中国大地,一部分农民成为市民的代价是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如何使失地农民顺利实现市民身份过渡,使他们的生活无后顾之忧,需要政府从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探索研究差异化安置、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措施。

【关键词】城镇化 失地农民安置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人口大国向非农业人口大国转变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转型成为城镇居民,但这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愿望而是被动无奈的转变,代价便是失去其原有的土地。由于缺乏稳定平衡的社会保障支撑,失地农民游离于农民与市民之间,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基本类型与特点

货币安置模式。这是最容易为征地方与被征地方接受的一种补偿方式。因为一次性或较短周期分批补偿的大额货币收入从心理上超越了被征地农民当年短期土地价值的预期。货币补偿金由土地占用费、青苗费、生活安置费、搬迁过渡费等几部分构成,可以分为一次性补偿和按年分批补偿两种方式。

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年轻、有非农产业技能的群体,而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只能从事种养业和简单手工劳动的群体是不适合的。无论从被征土地的预期收益还是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角度出发来看,目前我国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很高,甚至可以说偏低。

就业安置模式。征地方把有一定文化素质或非农产业技能的青壮年被征地农民安排在相关企业或服务行业中,使其按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

这是一种使用较少的安置措施,因为企业单位所提供的工作岗位一般都会有技能、年龄等条件限制,对文化素质、生产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薪酬不会太高,并且在被征地的农村,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只能占到很小的比例,所以此安置模式不能保证所有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住房安置模式。此模式是指征地方征用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时,经过面积折算以住宅商品房的形式补偿被征地农民。此种补偿模式伴随着近些年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出现。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规划出一片区域作为经济开发区,把开发区的所有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民生活用地全部冻结回收,在被征地范围内,留出小部分区域建安置房,并在建房期间给农民一定额度的租房补偿。通常,农民得到的安置房质量一般,且容积率、绿地率没有保障。失地农民从以前的农家院搬进了住宅楼,实现了对方便生活的期许,可减少了房前屋后蔬菜、家禽的生活补贴,变相增加了生活成本。这只是短期的弊端,长期来说,商品房并不能成为失地农民以后生活的保障,他们的后续生活仍面临较大风险。

基本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地区,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失地农民如果能够享受等同于或相对等同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此模式通常的做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和部分或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部分地区还根据一些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种安置模式的需求潜力巨大,因为除非拿到不菲的货币补偿,否则诸如就业、住房安置等其他举措都不能解决失地农民根本的生活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仅能将失地农民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且保障水平较低,与市民所享受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用是不可避免的,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不仅事关农民生存生活大计,同时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各级政府与行政管理部门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计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安置补偿手段及保障措施,但由于受到重视程度、地域、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些政策措施还存在短期性、单一性等问题,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依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难点问题。

安置补偿标准低,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一是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种以农作物产量及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必然受区域限制、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的变化影响以及因种植农作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不能正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例,征地补偿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和6倍,两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特殊情况下最高也不能超过30倍。按东部地区平均每亩耕地年产值1500元计算,每亩补偿费只有15000~24000元,最高仅能达到当年度相同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征用按照征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而土地出售的增值收入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农民被征地后,不再享有任何被征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被剥夺了土地财产权,土地增值过程中的利益再分配不均,没有农民的份额,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政府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笔者对石家庄市桥东区桃园镇某村128位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2.03%的被调查者认为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不如以前,46.09%的认为与之前持平,仅有21.88%的农民认为比之前的生活要好。其中认为比之前生活好的主要是青年群体,他们适应社会能力强,学习新技能快,大部分中老年群体认为生活与之前持平或不如之前,主要是因为政府给予的安置补偿费用较低,不能满足其转为城镇居民后随之增加的生活成本,另外与周边市民相比,其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不全。

区域、区间安置补偿差距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区域不平衡,东部沿海城市与西部内陆城市、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存在较大差异。以广东沿海地区为例,2011年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金额达到3~5万元每亩,同时政府为他们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而甘肃武威市某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就显得较为薄弱,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该地农民每亩仅得到最高1.2万元的安置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只有基本的养老保险,缺乏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发展,每亩土地年产值变化很大。如河北省石家庄产粮大县赵县,种植传统粮食作物小麦和玉米每亩年产值约为1500~3000元,而市郊农民种蔬菜每亩年产值可达2~3万元。由于不同地区或不同区域征地补偿政策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方面很难达到一定的平衡。

社会保障覆盖面偏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有效模式,比如浙江某地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分期发放给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简言之就是“以土地换社保”。但是这些安置模式还达不到养老、就业、医疗等层面的“社会保障”概念,只是基本做到了“生活保障”。高水平、高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镇化工作中的难点,也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难点与重点。

总体来说,我国各地实行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低。除借用商业保险外,各地实行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多停留在村级范围。统筹层次过低,就会引发参与人数少、分散风险的能力弱、消化损失的功能差等弊端,导致保障制度的安全性降低。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窄。现行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践多是政府为了顺利完成征地快速上马一些建设项目而采用的临时性和应急性对策,被征土地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利益驱动使得各级政府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简单的安置补偿,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三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支付金额较低,相对于同等条件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差距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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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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