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
1935年美国国会在通过《格瓦纳法》时宣称:“经验证明,通过以法律手段保护雇员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可以保护商业不受损害或干扰,并可以消除人们所知的引起工业纠纷和骚扰的原因,从而促进商业活动。”⑤一些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产生较早,历经上百年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并成为劳资关系调整的重要手段。国外实践经验证明,集体谈判机制可以有效调节劳资关系。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劳资关系的矛盾,如劳动就业合同的矛盾、劳动者权益的矛盾、企业内部利益分配矛盾、企业转制带来的劳资矛盾、工作环境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甚至会引发劳资双方的尖锐性冲突与对抗,如果放任不管,随着争议数量不断上升,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因此建立健全集体谈判机制在现阶段显得尤为紧迫。对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出台《集体合同法》,完善集体谈判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体合同在推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劳动立法过于原则化。法律虽然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细则和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于是在具体操作上出现困难。而且,即使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由于合同中最低工资标准不明确或是工资增长幅度不具体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流于形式,影响了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可见,《集体合同法》的出台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是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迫切需要,同时还是大规模集体合同制度实践的迫切需要,以及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集体合同法》,仅是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这样一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另一方面还不够规范化。从各个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都是将《劳动合同法》与《集体合同法》两者分开。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主要关注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法侧重的是集体层面的劳动关系,两者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应该加速集体谈判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将其作为《劳动法》、《工会法》的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规范政府的角色定位,保障集体谈判机制平稳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竞争力和社会的稳定程度。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国家既不能在微观领域干预太多,但又不能坐视不管,因此应采取一种间接宏观调控的方式。在具体的做法上,可对集体谈判进行监管,对谈判结果进行仲裁,借助舆论媒体对集体谈判进行引导。
应当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不同社会群体间利益的差别,由这些差别带来的矛盾也是无法避免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利益分配与调解机制。这首先要求我们大力发展生产力,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一机制既保护先富群体的发展与生产动力,另一方面要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基本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彰显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2年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管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018)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9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01页。
③[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页。
④李培林:“我国发展新阶段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2页。
⑤[英]阿米·古特曼:《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32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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