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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符合中国国情的利益协调机制

【摘要】如何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亟待解决的课题。为此,面对利益关系协调这一牵涉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我们可以从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均衡机制、利益诉求机制以及集体谈判机制这四个方面寻求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利益协调机制改革之路。

【关键词】利益 协调 公平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①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社会是人与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而利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物质与精神需要而在经济关系中产生的一种联系。人们为了生存,会衍生出对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这是利益诉求的首要动力,也是原动力。不可否认,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相关制度安排会对人们的利益诉求产生约束和影响。其中,具体的利益分配制度对人们的利益诉求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要满足个体利益需求,要实现社会利益和谐—冲突—和谐的优化过程,就需要通过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制度安排优化实现整体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与完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可以看到,党和国家把建立和创新有中国特色的利益协调机制上升到了关系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

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国未来国计民生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出在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而在二次分配中要更加注重公平。而且,要求完善按要素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如技术、资本等。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公平,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在二次分配环节要注重公平。事实上,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只注重效率很有可能会带来不同社会群体间收入差距过大,相反会挫伤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降低社会生产的效率,因此要转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这一观点。

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环节要坚持公平,是坚持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在进行生产活动前,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是平等的,包括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等;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社会成员的竞争是平等的,都受到平等的竞争规则的约束。在国民经济的二次分配环节则要侧重于结果公平,这种公平并非是绝对的公平,而是劳动者的所得与其贡献要匹配。

正是在这样的一种认识下,“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②。这是因为,按劳分配是效率与公平的逻辑统一,以劳动付出作为收益的标准,提供了公平的尺度。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将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坚持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我国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

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也是经济发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客观需求。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所有者投入生产要素,并依据投入的贡献率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收益所得同要素贡献率成正比,这同公平原则是内在统一的。目前对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其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实际上,这两个分配方式并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劳分配的有益补充。这是由于生产要素也是创造社会价值与财富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将其作为分配的依据具有合理性。此外,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使各种生产要素投入有所回报,进而激发社会成员在技术、资本、管理等各方面的创新热情。

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的利益均衡机制

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社会公平并非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势必会损害社会公平。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面临这一问题,因此最为紧迫的任务在于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彻底摆脱“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等错误观念”。③利益分配的公平并不会损害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和效率,相反,不公平利益分配会造成社会成员的心理落差,影响其创造的积极性,进而损害到社会的效率。从这点上来说,失去公平效率也没有保障。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作为收入调节的方式与手段,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具体完善举措包括:一是建立双主体税收系统,将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包含进来。根据各国的经验,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提高,成为所得税的主要税种。改革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一方面要重点消除各种形式的隐蔽化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个人税收申报制度,配合个人税收信息机制的建立,扩大税源。二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实行个税累进税制,同时要强化征管机制,尤其是对社会高收入群体的监管。三是同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减少社会财富的代际转移。四是实现社会保障费的费改税。一方面向高收入者增收社会保障税,同时向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提供社会保障,以促进社会公平。

加快对弱势群体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设,缓和经济利益分化加剧。我国转型期遇到的一个新问题就是弱势群体不断产生。由于某些自然或社会原因,社会弱势群体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生活相对贫困,极易激起这类群体的失衡心理,进而引发社会冲突,危害到社会稳定。对于这一问题,不能矫枉过正,不能放弃现有的改革重新回到平均化的道路上。但是,对转型期出现的弱势群体要进行利益补偿,以缓解社会经济利益分化和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建立健全多元有序的利益诉求机制

改革开放的深化不仅带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更带来了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而社会公众的民主法治观也不断强化,开始寻求多样化的渠道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这些诉求,国家应当予以回应,这样才能真正将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落实到实处,充分保障其社会利益。在制度层面上,我们可以向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建立健全民众民主政治参与渠道,拓宽利益诉求渠道。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全面反映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而为满足其利益需求奠定基础。同时完善利益诉求渠道,也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公平、公正的需求,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健全民意代表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信访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具体做法包括:首先,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上,要削减政府官员及企业代表的比重,增加基层民众代表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听到来自基层的利益诉求,才能提高基层群众的话语权,而这一举措同时也能巩固我党的执政基础,提升政权的合法性。

其次,健全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培育和利用多种监督方式,支持网络监督,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收集来自基层群众的信息。在舆论导向上要转变主体地位和舆论传播方式,将原来的以政府为主的自上而下的舆论传播转变为以公众为主的自下而上的传播,这样才能更多地反映群众的诉求。

再次,改革信访方式,拓宽信访渠道。对于信访普遍存在认识的偏差,许多政府官员盲目追求零上访率,对信访采取各种围追堵截,这种方式是极其错误的。信访是群众反映自身利益诉求及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的渠道之一。要逐渐减少信访率,就要从源头上进行,即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在信访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开通诸如网络、电话、邮政信访等方式。最后,完善听证制度。完善这一制度首先要规范听证会的代表选择,要将那些有认真调查、有着不同意见的代表选择到听证会中,真正地反应社会中不同的声音,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形式。此外,还要将社会各个舆论媒介纳入听证制度,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创造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这个社会要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互助、共同富裕等一些基本价值和制度来维系。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社会领域的立法还相对滞后,尤其是社会管理方面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这也是接下来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的重点,尤其是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方面,迫切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与调节功能,加上我国政府职能的重心开始由市场经济领域转向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组织也就应运而生。这类组织产生于市场,但又不同于市场,它们的存在弥补了市场固有的缺陷,是市场体制的有益补充。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尤其要重点培育和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充分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对市场的补充作用。而且,通过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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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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