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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鸣:国家治理观决定治理模式(3)

坚定国家治理的“必然”

着眼国家治理的“应该”,立足国家治理的“可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成为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有人在解读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时,往往喜欢讲后一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乍一看好像问题不大,但会导致严重的甚至是颠覆性的错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实就是针对这样一种现象讲的。

对于今日中国社会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有确定内容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说到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舍此无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本行为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未成熟定型,须做进一步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不是全盘否定,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连根拔起。比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一味地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去搞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未见得能解决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真问题,却会真的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改革要加快毋庸置疑,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对不意味着要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意味着要放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不要动辄在任何问题上问姓“社”姓“资”,但政治体制的姓“社”与姓“资”是客观存在的,也不会因为不去问就没有了。

如果我们追求现代化追求到最后连中国社会近百年奋斗的发展道路、宗旨信仰都否定了,这还是我们期望中的现代化吗?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什么是颠覆性的错误,就是在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迷失了正确的方向。

  做好国家治理的“必须”

如果说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选择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与现实必然性的话,优化治理体系、强化治理能力就是历史主体必须发挥其能动性的责任领域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很多,现仅摘要讲三点:

--必须保持精神独立性,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国家治理的精神支撑。对于一个社会来讲,精神独立奠定了经济政治社会独立的前提,精神独立也保证了经济政治社会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如果一个社会在精神层面上亦步亦趋,不能想清楚、讲清楚什么是好、什么是应该、什么有意义,怎么可能确立起优越于他者的全新制度,又怎么可能把自己选定的道路信心百倍、义无反顾、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如果中国社会不能在价值观方面赢得对西方社会的竞争优势,国家治理体系的竞争就丧失了舍我其谁的精神基础。

--必须勇于自我革命,在触动利益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不是路径依赖,完善不能停留于零敲碎打的调整和碎片化修补,没有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实现创新性发展。我们今天讲变革不仅意味着对30多年前那些不合时宜的制度体制的变革,更意味着一些已经成形的制度体制还要进一步变革,意味着要对既定利益结构进行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和民意的调整。这一过程必然会招致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会有极其巨大的阻力和意想不到的波折。在这方面,要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

--必须敞开胸怀与眼界,从历史和现实中汲取滋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明财富。传统中国的治理体系与我们是不同的,现代西方社会的治理体系与我们也是不同的,甚至西方社会内部各个国家间的治理体系也大相径庭,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不同背后没有共同的东西。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与把握、探索与实践,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结晶,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不照搬制度模式绝不意味着不借鉴他人的好东西。勇于和善于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一门至关重要的必修课。

原标题辛鸣:谈谈国家治理的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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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