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社会影响
当前,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暴力侵犯了民众基本权益,异化了网络自由表达权,绑架了新闻舆论,深化了阶层区隔,激化了社会矛盾。学术界对网络暴力社会影响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侵权论。有研究者指出,网络暴力侵犯民众基本权益,瓦解社会信任,不利于社会整合。网络暴力直接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间接销蚀现有法律程序和法律体系的正当性。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上造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不利于公民政治文化和法治文明建设。
异化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的形成,进一步异化了网络自由表达,催生出网络民粹主义。人肉搜索式的网络暴力,经过网民群体认同、网民情感动员以及网络话语垄断,形成草根性、非理性和批判性为特征的网络民粹主义,扭曲了民意,消弱了党和政府权威,消弭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利于网络民主建设。
矛盾论。还有研究者认为,网络暴力具有风险的“溢出叠加”效应,容易进一步造成阶层区隔,激化社会矛盾。同时,网络暴力扭曲了网民的心理结构,网民在参与围观、点击的过程中,无形中也被这种暴力文化消费了,从而助长社会非理性情绪,滋生以暴制暴的社会心理,为潜在社会矛盾的激发进行了心理“蓄势”,不利于社会稳定。
网络暴力的消解路径
注重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有研究者认为,政府要注重制度设置的公正性,积极构建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社会风险的有序释放。同时,借助网络暴力的社会晴雨表功能,及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防止制度性社会排斥,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民生问题民权化和民权问题民生化的互联互动。只有从社会层面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才能消解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
完善适用网络社会的法律体系。有研究者指出,中国社会呈现“泛道德主义”的文化心理结构,极易出现伏尔泰所说的“人人手持心中的圣旗,满面红光地走向罪恶”的局面。缺少适用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制约,“道德民兵”就会进行先入为主式的网络巡视,进而通过网络群组的认同放大,走向网下的现实介入,侵犯他人权利。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的操作与结果。”新的网络社会形态呼唤新的法律体系。
健全网络互动规则和信息技术伦理建设。有研究者强调,网络“标题党”通过议程设置,变相推动网络暴力。通过构建网络互动规则和网络新闻传播伦理,才能规范网络互动和网络传播。还有研究者认为,现代信息技术伦理的核心是从观念和道德层面规范技术发展准则,使之不损害人的基本权益。在提高民众信息伦理和规则意识的基础上,超前预示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并制定可行的技术伦理准则,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网络社会问题。
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有研究者强调,需要从政府、社会、个人、技术四个维度,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形成治理网络暴力的合力。要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和网络表达机制,培育民众理性思考能力,弘扬社会公德,防止网络技术异化。
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既有研究,及时回应了网络暴力现象,取得了很大的研究进展。但中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从理论深度看,既有研究多是案例式、描述式的浅层解析,可以进一步加深理论分析。从学科上看,既有研究局限于新闻学、传播学、法学等学科,可以开展社会学特别是网络社会学的深层研究。从研究方法看,缺少深度的国际比较研究,应将问题置于国际视野下。从研究内容看,缺少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层面的交互分析,可以加大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互动关联研究。今年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开局之年。深化网络暴力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有利于培育网上核心价值观,扩大网络传播正能量。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