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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章程改了什么?(2)

  变化

推荐渠道:取消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推荐资格,但可由学部主席团设立特别推荐小组推荐

修订前: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修订后: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变化

    自动放弃:明确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修订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修订后: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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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