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民主法治政府,推进依法独立司法。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促进政府与法律有效结合的根本制度,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保证着政府的民主性,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以执法为使命,组织权限、行为过程、责任水平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了政府的法治性;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的根本制度,以宪法与法律为纽带确立一府两院的关系,使法院、检察院通过诉讼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从而维护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保障是权力监督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形成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根本制度。除了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一府两院形成相互制约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包括完善宪法实施机制尤其是维护宪法权威的监督机制,对促进和保障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更为根本的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实现治理现代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就要求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以人民为主体、以执政党为核心、以国家政权为主导力量、以地方为基本层面、以社会为协同的完整统一体,在执政能力、权力能力、行政能力、司法能力以及地方自主治理能力、社会协同治理能力等有效整合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其基石作用。
——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主体地位。国家治理体系属于人民,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治理依靠人民,国家治理亦即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国家是国家治理的必经之路;国家治理为了人民,国家治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人民,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必须遵循“属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根本原则。体现“属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民主原则的实践有两个基本面向,一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需要完善宪法公民政治权利制度,尤其需要不断拓宽政治参与渠道,释放公民政治权利的效应;二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需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代议政制的程序和形式,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人民”关系的制度化。从这样的意义上讲,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着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直接关系着以民主化、法治化为基本内涵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国特色。共产党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以加强与作为国家政权体系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加以体现。共产党执政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执政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需要,也是提升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保障;而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运作原则和形态,也是提升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保障。如何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充分发挥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统揽全局、协调八方的作用,通过党内民主和党内法规建设确保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如何推进执政党民主、科学、依法执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以确保执政的有效性、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政权运作的方向性,都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国家治理的整体能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国家政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体现主导功能。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构成国家政权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其权力能力在国家治理能力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一府两院”的行政能力和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完善“一府两院”体制,在改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关系的同时,尤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相互间的关系。一方面,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权威,确保国家权力的民主运行和集中统一行使;另一方面,需要调整和规范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将这些关系建立在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指导下,规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一府两院”体制,形成司法对行政的制约机制,对于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地方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至为重要。在国家主权意义上,单一制下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强调国家主权与国家宪法和中央政府相统一。这里的中央政府是主权意义上的中央政府,而不是治理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在国家治理意义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当建立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完善相应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配置,构建完整统一、协调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如前所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三个层面上都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换言之,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调适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贯彻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才能保障地方自主治理并与中央治理相统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既保障地方治理的自主性,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又保持国家治理体系的完整统一,提升整体国家治理能力,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
——社会协同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结构化。国家治理结构既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纵向上的上下结构,又包括一个政权层面横向上的前后左右结构,也包括国家与社会关系意义上的内外结构。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协同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是国家治理的恒定主体,这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国家治理体制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水平。人们通常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等四样形态。不少学者认为,“强国家-强社会”形态(powerful state-powerful society mode)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实际上,一个适度的国家(主要表现为职能适度的政府)加上一个适中的社会(主要指社会结构适中及其相应的社会能力),才能够形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状态,才能形成国家治理体系中良好的社会协同。如前所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实现善治的关键是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和分工协作,才是社会管理创新之道,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改革、政府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关联统一
在人民代表制度框架体系内展开渐进的政治改革,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政府改革与司法改革,等等,关系着党、人民和国家关系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三十年来改革的进程表明,渐进性、有序性、关联性、统一性是中国改革的基本特征,这当然有赖于共产党的组织领导,也有赖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作用。党的领导方式的改革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必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政府层面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也都必须在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规定了政治改革的方向和基本路径,另一方面规定了政治改革的基本面向和限度,还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政治改革的渐进有序性和关联统一性。
——坚持以改善党的领导为关键的政治改革,应当与推进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结合起来。所谓民主执政,主要是指执政必须遵循人民主权的最高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谓科学执政,主要是指执政必须尊重国家政权运作规律,遵循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所谓依法执政,主要是指执政必须遵守国家法治原则,尊崇宪法法律至上地位。无论是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还是依法执政,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度关联。无论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本质性来看,还是从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外在实践性来讲,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机结合,推进民主、科学、依法执政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表现,国家政权运作和国家治理体系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进而确立国家法治体系,这就意味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践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原则,必须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作为当前的重大课题。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其永恒的命题是改善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在国家层面上,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正在步入轨道,但地方层面上依法执政的状况很不理想,地方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党的执政能力,主要是因为受制于地方党委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的现实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方党委依法执政的水平取决于地方党委尊重、支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意愿和程度,当然也取决于地方党委尊重和保证司法工作的意愿和程度。政治领域的任何改革,如果不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相结合,都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对于改善地方党委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促进地方层面依法执政来说亦是如此。只有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地方党委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渠道,才能制度化地推进地方党委执政能力建设,在地方层面上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地方建设、地方自主治理有效结合起来。
——坚持以政府改革为重点的政治改革,应当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关于政府改革,从来就不是孤立进行的。一方面,政府改革与经济改革、社会改革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需要政府改革相适应,政府改革是市场化改革与社会化改革的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正确界定和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将政府改革作为政治改革的重点,将与经济、社会改革相适应的政府改革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通过政府改革优化政治生态。政治意义上的政府改革关键是在国家政权体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权力制约原则,确立政府与其他政权机关的关系,以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调适为重点,当然最重要的是以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为根本。
关于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前提是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关键是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权能划分,这显然不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概念划分,而是涉及更为广泛的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划分与权责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在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人大监督很重要,人大决策或许更为重要。“由于长期以来,党比较重视行政权力,行政首脑又在党内地位高于人民代表大会,因而,行政机关往往比人民代表大会更有权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可以去行使明显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权范围的权力。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