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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及政府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2)

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当今各国,不管集权分权到何种程度,政府仍是国家治理的中枢。中国国情要求党和政府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方面是“元主体”,要承担“元治理”的责任。“元治理”就是指整个治理体系的基本构建,政府与市场、社会彼此定位与关系的总体界分是党和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通过这个基本的构建,党和政府将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承担起来,将应该交由市场的交由市场,该交由社会的交由社会,各尽其责,全面互动,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这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构建的核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政府职能也经历过诸多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发育,当前把政府职能定位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顺关系、简政放权是大的改革方向,但是,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社会、市场各自的角色与边界、政府部门内部和上下级如何配置关系始终都是基础性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从宏观而言,应当通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则从大量的微观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中抽身出来,将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微观而言,则应通过对我国意识形态、经济发展形态和公民社会发育程度等影响因素的分析,明晰政府与社会、市场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关系。一是明确政府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一方面,政府在文化治理体系中应承担“元治理”的角色,从传统的“管理”转向使用新工具和新技术来“掌舵”和“指导”,以增强自己把握方向的能力、建构和解构联盟的能力、协商和合作的能力、整合资源和监督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政府是文化治理体系的规则制定者、社会文化需求的代表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文化市场秩序的管理者、社会和公众参与治理的动员者。二是对政府、市场、社会在文化治理体系中功能与角色进行界分。政府是文化治理体系的主导者,但并不是唯一治理主体。现代治理理论提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与供给可以分开,因此,政府可以成为安排者,但是其他主体可以成为供给者,同样成为文化治理的主体。文化治理体系由政府主导,市场、社会以供给文化产品的方式参与到文化治理体系中。

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政府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政府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的基本任务。作为规则制定者,政府应从总体上架构文化治理体系,并制定和执行文化治理体系的制度及政策;作为国家文化需求的代表者,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和发展,明确国家文化需求,确定工作内容及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政府要确定标准和基本原则,并制定相关政策,通过财政等手段付诸实施;作为秩序管理者,政府则应对文化市场进行原始培育和监督管理;作为社会和公众参与治理的动员者,政府要为社会组织化发展营造制度和规则环境。以上五个方面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和把握。第一方面是宏观基础;第二三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直接责任;第四五方面最终需要依靠市场和社会作为主体系统具体发挥作用。前三个方面政府需要承担直接的责任,后两者需要也必须通过市场和社会予以实现,政府只在其中承担宏观治理和间接责任。

架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制度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之一。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当中的基本定位、职责边界和相互关系,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确定,就是架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这是最基本的制度建设,这也是推进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要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框架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基础上,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更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尊重历史,尊重国情,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治理之路。

保障和实现国家文化需求。站在政治、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高度,政府应该在文化治理中承担的基本职责,不论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弘扬、正确意识形态的确立和维护,还是代表当代和国家水准文艺作品的形成和推广,文化主权、文化外交和文化安全问题,民族文化财富保护和利用以及传统文化传承等问题,都事关国家传统基本职能即统治和安全,也关乎其现代职能即治理与发展,理应也只能由政府来直接承担。

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按照前文所述,这里的公共文化服务,取狭义所指,主要面向公民个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实现其基本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发挥政府对文化的主导性影响、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民参与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政府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需要直接承担的职责。应重点研究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两大重点问题: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客体关系和功能任务以及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则、方向、内容和方式,并提出具体的建设思路。政府是公共文化的供给者,而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社团组织是主要的服务生产者,文化市场主体是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公民参与既是他们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也是他们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各方力量在明确、公平、开放的规则体系引导下形成一个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的动态体系。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文化治理的具体内容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提供。其中,事关国家文化需求和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需要政府直接负起责任。除此以外的准公共文化产品、非公共文化产品需要市场的介入或者主要依靠市场来生产和供给。在这个方面,政府需要做的是保障和促进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体现,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尽可能交给市场,即在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上,总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的非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政府退出,完全交给市场。二是尽可能与市场合作、与市场结合。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现在狭义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虽仍是政府负责安排,但多数可以让市场参与,以提高针对性和效率。三是尽可能借鉴、使用市场机制。即使在现阶段不太适合让市场参与的部分或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需要在政府内部解决,也要在内部范围内借鉴市场的微观机制,引入竞争、效益等市场机制的理念。四是尽可能地让市场机制充分、健康地发挥作用。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文化市场治理主体,文化企业作为文化生产经营主体,与文化消费主体一起,都不仅是文化市场治理的客体,而且也是平等互动的文化市场治理主体。五是尽可能有效地救济市场机制的“失灵”。完全不适合市场的关系国家安全的文化利益,还由政府负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积极性,使它发挥好支撑和联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补救缓解政府的缺位和越位,弥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局限。

促进和发挥“社会”在文化治理中的积极性。政府要培育、架构“社会”文化治理体系,准确规划、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化发展,调动、引导和发挥公民个人参与文化治理的优势和积极性,为提高政府宏观治理水平、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起到支撑、联结、促进和辅助的重要作用。要以探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为基础,明确社会组织及公民在国家文化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功能及其作用途径。要分析在我国社会组织化发展背景下公众参与文化治理的作用及其不同形式,寻找组织化参与的制度建构,为公众参与文化治理的实现寻找合理的途径,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建议,逐步建构企业法人治理、社团法人治理和国家治理相统一的“三位一体”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

推进政府改革,促进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为了实现政府在文化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定位与作用,政府需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从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三个方向进行改革:一是体制建设。一方面,厘清政府的文化职能与其他职能的区别,对于具有相近、相似文化职能的部门机构要进行必要的整合与调整。另一方面,明确中央与地方各层级政府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二是机制建设。从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财政投入、基础设施、人力资源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政府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运作过程进行规范,确保实现政府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三是能力建设。结合文化治理体系的构建,从主体、功能、运行、方法和目标回应等各个环节,廓清和确定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的相关范畴和方面,具体至少应该包括法治、规划、配置、组织、动员、实施、监督、调控、协调、反应、回馈等多个方面,结合现代化的要求,分别予以全面深入地考察论证、设计,不断探索和实践提升相关能力的具体途径与做法。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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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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