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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公权领域的“公地悲剧”值得关注(2)

公权领域发生“公地悲剧”的原因

“公地悲剧”的发生有几个基本条件。第一,必须有名义上“公共所有”、大家都使用却又无需直接负责的公共资源;第二,该资源属有限资源而非无限资源,有可能被耗尽而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第三,必须有多个使用这一资源并从中获得好处的人,他们之间有竞争和攀比。从这个角度讲,只要有公共资源,就存在发生“公地悲剧”的可能,因为本质上说,“公地悲剧”源于公共资源的私人利用方式。我国公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在不少方面都与这些条件相符合。现有权力配置的一个特点,就是部门利益固化,共同责任虚化,名义上各部门都体现“加强党的领导”、向党负责,实际上往往很难直接落到提高党的威信、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上。公权力的“公地悲剧”由此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共决策部门化。我们国家的许多立法权,名义上在人大手里,实际上却是掌握在执行部门手里,决策过度依赖执行部门。我们不习惯把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相对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我们更习惯于依靠执行部门参与决策甚至直接决策,或在若干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会商。这样一来,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不是超越部门、站在全局的立场,而是部门在重大决策中占据了很大的权重,实际上成了部门立法,或者制定的规则就是部门之间权力、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相反,真正超越部门的平台如人大、政协,却远远没有起到它们该起的作用。

第二,部门权力缺乏制约。在分工负责的旗号下,部门对它们主管领域的事务一言九鼎,不容他人置喙,几乎掌握着无限的权力。中央的部门尤甚。因为受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中央的部门与地方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并非一种平等的关系,而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这使得中央部门可以对地方指手画脚、强迫命令,在权力配置方面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不少部门的习惯做法,就是尽可能地把更多的权力留给自己,而把更多的责任推给地方和下级。这一方面导致了权责失衡,另一方面助长了部门利益的扩张。

第三,由部门内部人对部门工作进行评价的机制使部门既得利益被进一步强化、固化。这些年来各部门普遍建立了部门内部人评价部门领导的制度。领导者手中握有权力,让他们对权力使用的情况进行述职,对他们的施权行为进行评估、打分,对于促使他们恰当地使用手中的权力,无疑十分必要。但是,让部门内部人行使评价权,却是找错了主体。部门是执行机构,它们手中的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权力行使是否得当,理所当然地应由被服务的对象来评价。评价主体错了,导向也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掌权者真想为公众服务,势必对内部进行严格管理,给下属加压。这样做了,老百姓会高兴,但却会引发内部人的不满。如果掌权者热心于用公权为内部人谋利,公共服务不到位,老百姓会质疑,但内部人会因为得到好处而满意。让内部人对本部门领导和部门工作进行评价,等于迫使部门领导从部门利益出发去思考问题,用公权力谋部门的一己之私。公权力照此逻辑运行,公众自然信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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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公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