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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问题

看了乐和治理模式与农村议事会,有三点感想:

第一点,这些探索是符合方向的,就是给农民扩大自由,农民自己能做的事情农民自己做,这样的改革肯定有生命力。

第二点,这些探索特别是乐和模式,肯定会与现有体制有摩擦。所以,希望各级政府多一点支持,让工作少一点困难。

第三点,我们现在处在过渡期,这种新的做法要与现行的体制结合,在未来的工作当中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有一个基本看法,乡村治理基本理论很简单,没有那么复杂,实践当中的问题很复杂,比如说土地的分配、村庄的卫生治理、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很复杂,但是道理不神秘。社会治理,需要我们思想进行转换。

一、社会治理做到三条坚守

第一条,竞争性领域,谁投入谁受益,不要违反规则。例如,合作化时期,老王与老张都投入了同样的土地,应该说,老王与老张的收益是相同的。但是,老张有四个儿子,老王有一个儿子。我们搞的集体经济制度,把儿子都当成社员,还要分配,这就麻烦了。后来,又出现外嫁女的问题,姑娘出嫁以后就不是社员了,就不给分配了。

第二条,公共性的领域,谁是居民谁受益。例如,湖南人跑到佛山打工,已经成了佛山的常住居民,当地人修了公共场所不让湖南人进去,这对不对?这就不对了。湖南人在那打工,成为当地的常住居民,可以不享受当地的分红,但是当地的公共服务一定要享受。公共服务是居民就要享受。我们有些地方做到不对,是因为我们看户口。一些公共服务是挡不住的,如果还是要去挡,这样就会把社会搞坏。因此,只要是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是居民就要享受,不能人为的搞很多的鸿沟。

第三条,公共性领域决策时,要有适度竞争。我们的村民议事会其实就是引入了决策的竞争。全国政协就有一个机制,在议事时让议事的双方进行辩论。我们发展党内民主,就是对一些问题要争,要在更大范围里争。

二、公共领域和谐几个基本要求

一是公民能自己做主,不要合着做,不要组织做,也不要政府做。

二是社会组织能做的,政府不要做。社会组织靠民间契约可以做很多公共事务。例如,乐和互助会能做的事情就不要政府做了。

三是多个组织能做的,不要一个组织做。组织之间竞争,能够提高效率、防止腐败。

四是下级政府能做的,上级政府不要做。1988年开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开始实行。我有一个看法,就是至今我们对自治没有搞清楚,什么事情都是自己干,公共领域的花费也是自己掏钱。这就理解偏差了。什么是自治?公共产品有范围的,没有产生跨辖区的问题,我说了算,这就是自治。这个边界当然是变化的,但是一个时期里还是比较固定的。

五是小组织能做的事情不要大组织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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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党国英   城乡一体化   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