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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主义治理模式已无法维系(2)

核心提示: 全能主义国家的治理模式尽管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惊人的治理效力,但同时也导致了经济发展活力的窒息、国家对社会的严密管制等后果,造成社会自组织秩序的彻底摧毁和对国家强制力的全面依赖

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立在制度性权力基础之上,公民参与、民主协商、群众参与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还是现代化本身的维度来说,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说到底,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身是一个总体性的问题,是一项具有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建设,但是,有三个方面却是相当关键的:国家政治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的一次讲话中所提出的“将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大众政治参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这三个方面汇集到一点,核心就是大众的参与问题。因此,如何让人民大众更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国家治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一个极为重要的议题。

学理上看,大众参与的重要性、意义是清楚明了的。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治理”概念本身就不同于以往的“统治”概念。它更多地强调在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方面的多元性,在手段与方式上强调权力或权威,但某种意义上更突出参与、协商、谈判的重要性。因此,可以看出,治理的核心就是基于多元主体之上的合作共治。在中国的语境里,治理意味着“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需要以制度化形式加以落实。

协商机制:大众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机制

大众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方式、途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而“协商机制”(较之于“协商民主”,笔者这里更愿意采用“协调机制”,原因,一是“协商民主”同“政治协商”中的“协商”、英文文献中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有着说不清理还乱的情况,二是在中国的地方治理经验中用“机制”更准确,更能够体现其过程性,如此等等)则是一个重要的机制。本文择“协商机制”(协商民主)加以讨论之。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把“协商民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之中,而把“协商民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之中,意味着作为一种制度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了中国民主政治的两翼。事实上,在复杂多元的现代社会,光凭选举民主的原则和方法无法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践中的民主发展,有必要采取“选举+协商”模式,即分别发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各自的优点。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如果仅仅将人民政协理解成为在履行协商民主,而人大则在实施选举民主,是不正确的。这种认知不仅严重误解了两个机构的性质,而且也割裂了两种民主形式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政治理论与实践来看,任何民意代表机构都是协商与选举并重的,有时协商占据多数的会期时间。就我们国家而言,目前中国人大有不少环节需要完善,如选举制度与办法的完善,但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制度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人大在议政时协商的时间严重不足、渠道单一和形式主义。而政协所存在的问题,除了协商本身外,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政协委员的非代表性。简而言之,人大问题在于缺乏协商性,而政协问题则是其选举性的缺失。此外,一讲到协商,人们常常会将其与政协联系起来。这当然没有错,因为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下,协商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但是,协商机制存在于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人类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都需要协商。近一些年来,在一些基层形成了一些较为创新并逐渐成熟起来的协调机制。

所谓协商机制,就是社会成员,就公共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或者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的意见表达、意见交换和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或形成决策的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机制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机制创新与完善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在国家治理的诸多环节中都需要政治协商。没有政治协商的民主是不可以想象的。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第一,协商机制有助于将国家治理引导到具有现代民主取向的治理发展轨道上;第二,协商机制有助于民意的吸纳、提升政府决策正当性、科学性,从而为国家治理提供更多的合法性的资源;第三,协商机制有肋于培养现代公民精神,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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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静]
标签: 全能   主义   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