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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定位

【摘要】文章通过联系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现状,进而明确政府责任应定位在宣传理念、构建平台、规范机制和加强监督四个方面,重新定位政府,将政府由全面管理型向实施公共管理的有限政府进行转变,合理配置企业、第三部门和政府的养老服务资源,最终实现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养老服务 角色定位 政府责任

引言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亿,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98亿。也就是说,现在是8.4个劳动年龄人口对应1个65岁及以上的老人。而到2035年,将是3个劳动年龄人口对应1个65岁及以上的老人,这和目前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日本水平相当。劳动年龄人口不会都参加劳动,实际上,到2035年中国就会面临两名纳税人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达到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数量为1.94亿,其比例为全部人口的14.3%,到2013年底老年人口的数量将会达到2.02亿,占人口总数的14.8%。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养老问题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当前我国养老的现实状况是空巢化、高龄化、少子化。在孝道文化日益减弱的情况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养老其实是全社会的事,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弘扬为老服务的风尚,更多专业化服务人员成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政府在养老问题上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的政府责任更为艰巨。因此我们要鼓励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到养老服务的发展中来,促进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

我国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的状况

面对我国的问题状况,政府在面对老龄化问题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尊老爱老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运用多种手段如经济、政治、文化等手段,使之符合特色中国社会主义国情。快速到来的老龄化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出了挑战。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足,对社会养老问题没有正确认识是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责任主体之间:边界模糊。我国的养老保障自从改革实施以来,责任主体的边界一直很模糊。除此之外,政府财政投入机制缺失,试图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形式来达到养老保障责任代际转移的目的,最终的责任人变成了中央财政部门。这一现象的发生,会引发一些政府部门、企业或者个人的投机行为产生,而属地化的管理使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因为没有受到财政方面的约束,导致养老保障财政的可持续性降低。

制度设立责任“缺位”。自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以来,政府每年都会出台文件予以规范。据统计,1986年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险方面颁布的文件达300多个,其中绝大多数是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这些文件基本上是以通知、意见、建议、办法、规定、决定、条例等形式出现的,都属于规则范围,没有达到法规的层次,所以稳定性比较差、整体效力较低、随意性比较强。另外,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立法不但存在着立法效力有限、立法层次不高、立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并且业务管理与机构创设混为一谈,多头立法、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管制措施存在失灵、扭曲、滞后和漏洞。同时,政府出台的前后政策具有非连续性、临时性和随意性,导致制度间缺乏衔接和协调①。

监管责任存在“缺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以外,应该全部存入专户和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经营性事业和金融事业”,社会和劳动保障部们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但是挪用甚至是欺骗养老保险基金的案件仍然不断发生。另外,冒领、续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大有人在;更甚者,还有单位采用伪造、涂改职工工种、年龄、制造假档案等方法为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侵占养老保险基金。

制约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的主要原因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养老服务问题迫切需要得到切实的解决,以加强社会老年人的

生活保障。但从目前政府实际实行的养老措施来看,其问题不断显现,效果更是差强人意,具体归结为下几个方面:

社会养老市场化程度不高。目前,面对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养老服务体系十分匮乏,许多老年人无处可寻放心的养老服务。要把养老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就要把养老工作市场化。政府要建立一些设施齐全、有完善的服务体系的养老机构,为大多数需要养老的老人提供放心的居住环境。另外,针对在家养老的老人,政府可以设置专门的职业,并设立相关法规,培训专业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满足这部分老人的生活需要。所以,政府应该重视规划养老市场,并且不断健全服务机制,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难问题。

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有待完善。在我国,目前所存的养老机构的前身大多是旧时的敬老院。由于使用时间过长,老年人居住的公寓等面临环境差、规模有限、管理者素质低下、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没有切实的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间资本不能及时进入养老市场。在我国,养老属于政府管辖的范畴,是福利性事业。但是,仅仅借助政府的力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养老服务的巨大需求。但由于现在政府对养老市场的狭隘认识,不能够充分理解经济发展中养老政策的缺失,漠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等种种局限,使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无法进入市场,参与市场资源的分配。

老年人养老观念陈旧。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仍是家庭式,由老人相互照料,或由自己的子女赡养。传统的养老观念,可使老年人养老得到解决。但是,传统的家庭式养老观念,也使相当一部分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凄苦。所以,要实现养老市场化,还需从养老观念上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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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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