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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事件的深层社会肌理剖析(2)

在法治社会,与国家法律意志及其实体力量相对抗的行为,都是非法或违法行为

福柯借鉴边沁圆形监狱假说提出了全面监控社会的微观治理理论。从社会控制犯罪的角度来看,通过有效的筛选机制,对社会特定人群进行有效控制是减少社会极端行为的可行办法。从技术手段来看,这样的控制是能够实现的。因为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人,行动上带有共性,易于识别,现在的科技手段能够做到对他们实时监控。同时,更为重要的需从微观治理角度分析政府和社会组织对极端化现象进行应对之策。

第一,在微观治理方面,国家行政部门及相关公共机构,有责任保证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专门的行政执法力量,要保证社会平安,人民安居乐业,最大程度上打击违法犯罪,清除黑恶势力。微观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已经犯罪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个体的重点监控和定点清理工作。

暴力从来都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合法地垄断着暴力。国家权力机构具有施暴于个体的合法性。这是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的刚性法理根据。文明地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只是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的形式,不能抹去国家意志刚性权威的实质,其重心仍然要落实到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暴力性上。一旦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遇到阻力,体现国家意志的公共权力的暴力本性就会显露出来。社会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不是普罗大众的皆大欢喜,而是对无理非法行为的纠正,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对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因此,每一位公民必须认识到国家意志的暴力本性。令人忧虑的是,无论偏远的乡村,还是繁华的都市,都有拿自己的生命、尊严、财产等个人力量与国家意志抗衡的个体。甚至他们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并不以为自己在进行违法犯罪,而把自己打扮成与公共权力斗争的“英雄”。然而,在法治社会,与国家法律意志及其实体力量相对抗的行为,都是非法或违法行为。以身试法的所谓“英雄”是可耻的。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我们不需要以身试法的“英雄”,相反,我们真正需要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严格执法者和社会管理者,包括今天颇受争议的城管工作者。他们不一定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但他们是微观治理的执行者,我们的确离不开他们。

第二,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他们熟悉基层,了解基层的情况,知道哪些个体有过前科或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能够在事前进行干预,防止一些事件向着恶性事件发展,阻止极端化事件的发生,尽量降低极端化事件的社会危害。社会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宁的基础力量,由社会组织和公民组成的社会中间力量是社会稳定的主体,地方自治和地方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

第三,微观治理最终得依赖于社会宏观环境的改善。在分工日益精细的现代社会,人们多半生活在社区里,有着不同的家庭,具备不同的文化修养、宗教信仰和社会背景,接受不同的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从事不同的职业。凡居住在同社区里的人皆享有共同生活的身份资格,一种同质的、普遍具备的在一起共同从事社区生活的身份资格。社区生活在总体上是平凡的、井然有序的。居民不得侵占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得侵占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地,包括公园、草地、停车场、过道和阳光。居民的利益是均等的,一个人不得为了自己方便给其他人带来不便。在人们共同生活的社区里,不允许有“特殊公民”或“特殊市民”的存在,像前段时间曝光的北京“奇经堂”张必清堂主在人济山庄楼顶公共空间加盖别墅事件,是不懂得社区生活和公民责任的典型案例。根据媒体披露,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在全国中心城市普遍存在。这些违规或违法者,一般都有特殊的社会身份,在当地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他们的做法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给予纠正和调节的对象。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责编/刘赫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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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艳红]
标签: 肌理   深层   剖析   极端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