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三个维度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是多维度的,提炼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概括为逻辑进程、核心原则与终极旨趣三个视角。
逻辑之维:从逻辑关系上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如果从伦理精神的历史演进来看,市民社会从家庭演变而来,国家从市民社会过渡而来,市民社会相比国家具有时间优先性。而在逻辑关联上,黑格尔却认为国家比市民社会具有逻辑优先性,“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是国家的理念本身才划分自身为两个环节的”②。家庭与市民社会不是国家形成的真实基础,而仅仅是中介和假象,是国家理念的科学证明,国家在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演进中又回复到了自身,以自身作为出发点与归宿。因此,市民社会的存在要以国家为前提,国家是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逻辑前提和理论预设,没有国家就没有市民社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不重要,黑格尔曾做过一个比喻:“家庭可比之于感受性,市民社会可比之于感受刺激性,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但它只有在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得到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③可见,虽然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但国家也不能脱离市民社会,否则就不能显示其存在的合理性。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④有学者据此指责黑格尔极力赞颂国家而贬低市民社会,是国家主义、专制主义的辩护者。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尽管黑格尔维护国家的至高无上性,却也主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并非仅仅是无原则地抬升国家的地位与作用。
原则之维: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如果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只以特殊性为主导原则,是个人利益争夺的战场,与普遍性毫无关系;或者认为,国家作为最高普遍物,像柏拉图那样把特殊性排除在外,不关注个人私利;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合理的。既然国家由市民社会发展而来,那两者在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上绝不是截然对立的,必然有某种契合,这种衔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市民社会内部既分离又统一。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遵循两个原则:个体以满足自身需要为目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个体在市民社会中必须同他人发生关系,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同时自身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在此过程中他人与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个体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个体希望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却要受到普遍性的制约,因为只有在普遍性的制约下个人的利己目的才有可能得以保障。但利己原则会导致如贫困、劳动者的异化、个体利益间的冲突等诸多问题,当市民社会无法解决自身所带来的矛盾时就需要“作为最高普遍物的国家去赋予市民社会道德性与统一性,以一致的方式指导个人的行为动机,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从而使市民社会上升为国家”⑤。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为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建立了桥梁。概言之,虽然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依赖与相互制约,但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与特殊性仍是各自独立的;而在国家中,特殊利益与普遍物则相一致,达到了完满统一。
其二,普遍性与特殊性在国家中的有机统一。黑格尔曾认为“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就是国家”,有人据此给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贴上“极权主义”的标签。不可否认的是,黑格尔的确反对契约论者以个人意志和契约精神去建构国家,而主张以“想象的理性”建构国家。国家在黑格尔那里高于个人,个人只能以国家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力,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⑥。如果我们把国家仅仅看作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工具,就否定了其作为客观精神的存在,事实上,个人的特殊利益已经包含在作为普遍物的国家中,否则他就既无人格也无自由。然而,黑格尔否认国家抛弃了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原则,他批评柏拉图将特殊性排除在国家之外的做法,“柏拉图的理想国要把特殊性排除出去,但这是徒然的,因为这种办法与解放特殊性的这种理念的无限权力是相矛盾的”⑦,黑格尔扬弃了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⑧,国家虽高于个人,但不能否定个人的利益与自由。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中,市民社会的原则在国家中得到体现,市民社会中与普遍性相分离并被普遍性所制约的特殊性在国家中得到承认,同时国家又克服了市民社会的局限性,显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
目的之维:从自由意志的角度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传统的自由观不同,他批判了启蒙思想家的“天赋自由”思想,认为“必须把自由理解为一种社会现象,理解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属性,自由并非凭借自我的意志行事,相反自由在于调整个人意愿,使之适应于履行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责”⑨。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成为依据对必然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从而使行动符合客观理性。市民社会是自由意志进入国家之前实现自身的一个阶段,即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拥有特殊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更多体现为经济自由,包括通过教育、技能和劳动获得的财富。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财产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然而,这种经济自由是有实践缺陷的,由于市民社会的追逐私利原则会导致难以解决的两极分化、贫困等问题,从而使其与个体自由产生矛盾,自由意志在市民社会中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但自由意志作为贯穿于市民社会与国家阶段的主线,在国家这个最高神圣物中得到了完美表达,因为“主观自由现实化的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在国家中,个体的人格与权利不仅得到了承认,而且个体也把国家当成了目的,把国家这个最高普遍物作为自己“实体性的精神”,通过对国家的认知与追求获得了“实体性的自由”。此外,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中的自由与国家中的自由有着内在联系,国家中“实体的自由”离不开市民社会中“特殊性的自由”,他肯定了市民社会中的自由因素,将其看作是实现国家中具体自由的重要条件,是个人主观自由和特殊性实现的最充分表达。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黑格尔定义为自由主义的敌人,或者粗暴地给他贴上国家主义辩护者的标签,而是要发现其自由理论中更加深沉的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