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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批判性反思

【摘要】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于新自由主义注重权利,而新保守主义注重秩序,两者各执一端,不能保持权利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文章认为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秩序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坚决反对权利至上主义和秩序至上主义,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权利 秩序 新自由主义 新保守主义

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缺陷

新自由主义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否政治现代性的标准是个人权利是否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新自由主义认为,多数人成为政治主体,通过一整套民主程序,实行程序正义,使民主得以实现,就是民主政治。如果每个人享有充分的参与机会,参与政治,使个人权利得以实现,这就是政治现代性最高的体现。参与度越高,政治现代性越充分。至于如何最大限度实现政治权利,则取决于政治参与程度。新自由主义者达尔指出,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取决于政治参与人数的多寡。如果一人参与,掌握国家权力,属于寡头政治;少数人参与,属于精英政治;多数人参与,属于民主政治。政治参与度成为新自由主义衡量政治现代性的唯一标准,政治参与程度越高,政治现代性发展越充分。新自由主义权利政治的最基本特征是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新保守主义强调秩序的重要性,主张秩序政治。在新保守主义者亨廷顿看来,政治秩序是通过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之间的比例来实现的,他强调政治参与一定要被制度本身所容纳。如果制度富有弹性,能容纳更多的人参与政治,能有效维护秩序稳定;如果制度刚性,容纳不了,就会形成多数人暴政,毁灭秩序。因此,新保守主义认为政治现代性不能只注重政治参与度高低,重点在于是否有一整套制度有效地吸纳民主, 是否建构一整套有效吸纳民主、多数人参与的制度。

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最大区别在于制度的构建。新保守主义批评新自由主义只强调政治参与度,认为多数人参与就是民主政治,而政治现代性的核心是制度。新保守主义主张政治现代性不能以政治参与度为标准,而是建构一整套有效吸纳多数人政治参与的制度。因此,新保守主义不仅关心政治参与,而且更关心建构吸纳多数人参与的制度,使之变成有效的政治制度,关注制度建构本身对民主的吸纳程度,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稳定的政治秩序得以有效维护。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如果多数人参与,是政治现代性最充分的表现;如果政治参与没有被有效吸纳到制度中来,就是无效的民主,如雅各宾专政,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没有形成有效的民主制度。新保守主义强调秩序,强调制度本身对民主的吸纳程度,因此称之为秩序政治。新自由主义注重个人权利的参与和实现,被称之为权利政治。新自由主义只注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忽视秩序;而新保守主义过分强调秩序,忽视权利。两者分别走向两个极端,像钟摆原理一样,造成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在美国轮流执政的局面,要么实行民主,要么注重秩序。如果只强调个人权利不顾秩序,实行民主,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只注重秩序忽视个人权利,就会扼杀一切民主。

如何使两者变成中间道路,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维护政治秩序是当代中国政治现代性的一大难题。那么,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如何处理权利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呢?笔者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立场上,认为权利与秩序两者不能偏执一端,应是辩证统一的,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秩序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权利的发展拓展了秩序发展的空间,为秩序发展提供了动力。

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

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权利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即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①。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人成为权利主体,成为秩序的主体基础。“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②在马克思主义权利现象中,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个人。因为人类要生存,首先要满足吃、穿、住、行,就必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权利主体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非离群索居、处于幻想中的个人。

正因为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背后,隐藏着一支巨大的手,利益在支配着人们的行动。正如马克思所说:“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③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进行调节,使人们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社会生活呈现有序化的状态,形成秩序。权利和秩序都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对权利的维护促进了秩序的形成。

秩序是主体权利的宏观实现形式和保障体系

秩序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权利主体是从事实践活动并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秩序是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并使之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马克思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④秩序是现实的个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和交往活动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秩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如果没有良好的秩序,个人权利就不能得以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是人的存在形式。人是社会的存在,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需要秩序、制度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侵犯。

秩序是人们之间交往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认,确保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的现实力量。正如英国阿克顿勋爵所指出的:“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根据一定的政治制度分配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各他们的利益关系,既维护个人权利又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那里,秩序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⑤秩序可以规范和约束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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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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