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对刑法责任论的贡献
社会共同体理论为功能责任论奠基。在霍布斯和洛克眼中,社会联合的基础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基于功利的目的进行的公共契约。而黑格尔则完全反对这个公共契约论,他认为社会契约论把国家的使命规定为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但是这种理论其实是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了起来,而误认为单个个人之所以结合成为国家,是为了本身利益的自由契约。这个理论认为:成为国家成员是一件任意的事。但是,事实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非如此,国家并非人们任意结合的结果。因为国家的本质是一种客观精神,人们进一步的特殊需求和行为方式,都是以其作为国家这一实体组织中的一员为逻辑起点和逻辑结果的。在黑格尔看来,把构成市民社会的家庭、家族和其他组织理解为工具性联合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认为这些联合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促使他们的成员的私人目的和目标的实现,是不恰当的。故此,黑格尔把真正的国家描述成一种伦理共同体,或者更准确地讲是一种形式的美德,它具体表现了内在于它的规则、法律和过渡性程序之中的道德上的善与价值。
相对于“社会契约”的不可证明性而言,共同体理论能够更好地说明国家的本质,从而说明人类社会的共同需求的产生依据。在刑法领域,共同体理论能更好地说明刑法的目的和公民遵守刑法的理由。从而继续推导出公民对刑法的忠诚义务,说明维护这种对法的忠诚的必要性。因此,共同体理论为后来的功能主义刑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功能主义责任论认为刑法上责任的本质是欠缺对法律的忠诚,而人们之所以需要对法律忠诚,是因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中的人格体。
可知论的意志自由理论是道义责任论的核心。黑格尔主张“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因而一切存在之物都是可知的。这和康德不同,康德认为形而上学是科学所不能及的,因此人类的头脑不可能获得关于一切现实的理论知识。因此,黑格尔所代表的自由意志论更加绝对和彻底。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和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夸大,成为后来人们批判的对象。但是,这种自由意志论成为刑法道义责任论的内核,道义责任论的主要内容是“以从古典学派为出发点的非决定论的立场出发,主张由于自由意志的人根据其自由的意思决定来实施犯罪,因此,当然应当将该行为和结果归于行为人,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和结果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③
区分道德和法,从而区分了道德责任和法的责任。黑格尔严格区分了道德和法,他认为善是道德的目标,是一个人内心的自我要求。善,在一个人进行反思时,在他对自己的决定中体现出来,或者说一个人,他的道德性反思使得善得以实现。但是,作为善的表现的道德,完全属于人的内心范畴,人们无法对他加以强制,国家的法律不能惩罚单纯的内心。道德和法律不同,道德完全是人的内心的东西,国家暴力不可能强制道德实施,而法却是能够通过暴力加以强制实施的。在区分道德和法的基础上,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而不是道德问题,对犯罪的否定是法的否定,而不是道德的否定。也就是说,犯罪虽然是来源于人的自由意志,但是他是违反了法,是对法的否定,因此要承担责任,责任是法对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否定。这和康德不同,在康德那里,法的责任(包括刑事)和道德责任是完全同一的。因此,严格地说,黑格尔的责任论,已经脱离了道德责任的领域,进入到法的责任论的范畴中。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本文系河北经贸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刑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最终成果,项目编号:2013KYY11)
【注释】
①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7页,第92页。
③[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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