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著作中用其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他的责任理论对刑法中的责任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其自由意志论成为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内核,社会共同体理论为雅各布斯的功能主义责任论奠基,区分法的责任与道德责任乃成为法的责任论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黑格尔 刑法 责任论
黑格尔不是一个专门的刑法学家,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但是,作为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其法哲学思想不仅为西方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奠基,而且对当前重构我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黑格尔的刑法责任观
黑格尔哲学的主要贡献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和辩证法的思想,他的法哲学就是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的。在其法哲学著作中,他用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
和康德将世界的本源归结于上帝不同,黑格尔主张整个世界乃至现存的所有事物都以一种“绝对精神”为其本源和基础,自然界和人类的一切事物都是这种“绝对精神”的表现和外化,并受其制约和主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它们是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出现之前即存在逻辑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仅仅以一种“自在的”抽象的、纯粹的逻辑形态而存在;而后,“绝对精神”外化到客观世界中,表现为世间万物,即自然阶段;再以后,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而进入精神阶段,重新在思维领域进行活动,但这种思维已经变成了人类的思维,这就出现了人类社会。在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又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前者为个人意识,包括灵魂、意识和心灵三个环节。中者为社会意识,它的发展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渐进的阶段。后者为绝对意识,包括艺术、天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哲学就是一种绝对知识,在这里,“绝对精神”最终返回了其自身,实现了否定之否定。
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所包含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了法哲学体系的主要部分。而抽象法阶段、道德阶段和伦理阶段,也是法律的发展所要经历的三个阶段。抽象法是客观法,主要由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道德是主观法,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问题;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的问题。黑格尔认为法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东西,而精神的根基是意志,黑格尔认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就是由自由构成的。因此,他将每一个阶段的法,都和意志自由联系起来。他将意志作为一种不需要证明的既存现实,通过论证意志与自由的不可分割,来论证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他认为,既然自由是意志的本质性决定,既然所有的人都有意志,那么就可以认为所有人都有自由,所有的人就都因而享有与意志自由相伴而生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与意志自由相伴而生的责任。
黑格尔对犯罪和责任的本质的论述也是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展开的。黑格尔认为,不法和犯罪是一种特殊意志,而其本身也是一种自由,同时它又是一种侵犯自由的暴力,因而其本质上是和自身相对立的,它实际上是对自由的否定,也是对自身的否定。所以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一种强制法,因为侵犯抽象法的不法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侵犯了他人自由之客观表现的暴力。进而,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是用暴力的方式来扬弃暴力,“所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①黑格尔认为,责任不是外部的强加,他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要求。他认为对犯罪的刑罚本身就是正义的,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刑罚本身是犯人意志的反映,是他的自由的表现和要求,是犯罪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所确立的法,并且是在他的犯罪中他所确立的法。一个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是一种“普遍物”,通过犯人自己的行为,他定下来了一条法律,犯人在他自己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他自己定下来的这条法律,因此他应该服从这条法律,就像一个人应该服从自己的法一样。在这里,黑格尔也将责任归结为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是他的自由意志所认同的行为方式,从而自己也将接受这个认同所带来的结果。这里,虽然没有像康德那样提出类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绝对命令,但也是将责任归结于自由意志自身的产物,两种思想殊途同归。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将不法区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从而区分了意图在不法中的地位。他认为无犯意的不法是指一种潜在的不法,而不是自觉的不法,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把不法误认为合法的时候,他的不法就是一种无犯意的不法。第二种不法是欺诈,在欺诈的情况下,行为人是认识到了自己的不法的,但是他人并没有认识到他是不法,此时“他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②第三种不法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无论是从其社会表现还是从行为人的内在自我认识,都是不法。即这种不法无论从其自身本质来说还是从其主体来说,都是不法。而且行为主体此时并没有让他人将其不法行为看成合法行为的意图。黑格尔认为,作为诈欺的不法和作为犯罪的不法,其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是他表面上还承认有法,而后者即使在其行为表面也不承认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对不法行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时,就是无犯意的不法,对于无犯意的不法,只需要赔偿,不需要刑罚。这个区分,不能不说是后来刑法学中区分不法和罪责、不法和犯罪的肇始。不法、诈欺和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法的承认程度的不同,或者说冒犯程度的不同。将责任与对法的违反程度结合起来,这与后来规范责任论的思想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