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政治、行政和司法的独立监督
历史和现实告知我们,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必须走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独立的道路。对此,《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权力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对权力要能够独立制约,这是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决定》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按照这一精神,要深化相关方面改革,实行以下五个独立。
第一,把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受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之后,就可以成为真正成为独立的政治监督机构。
第二,把各省市县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各地的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拨款和人事由上级决定。各地的预防腐败局官员实行三年任期制,定期调换。
第三,把各省市县的反贪污贿赂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各地的贪污贿赂局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领导,拨款和人事由总局决定。各地的反贪污贿赂局官员实行三年任期制,定期调换。
第四,把各省市县的法院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各地的法院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拨款、人事都由上级领导和最高法院决定。
第五,赋予人民代表独立的监督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强化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并通过立法赋予弹劾权。逐步推行人民代表工作室制度,使人大代表真正能够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行使人民代表的各种权力,能够代表人民对各级官员实行权力制约监督。
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就极其重视权力监督制约的独立性,有过很好的设想和最初的实践。以上所要实行的五个独立,可以说都体现了列宁的思想,使列宁在原苏联没有来得及实现的监督思想和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