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彻底摆脱苏联模式的困境
我国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部门机构其自身所存在的弊端缺陷,归根到底是体制性的问题。追本溯源,现有这一套监督体制基本上还是来自于原有的苏联模式,沿袭了苏联模式内在的权力关系。
1917年7月,苏联共产党(原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俄国共产党(布)、联共(布)等)在其召开第六次代麦大会时,设立了中央检查委员会。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33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中央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主要负责检查: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中央书记处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检查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各项事业。由于中央检查委员会只是隶属于中央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关,因此它不可能有效地对整个党中央特别是对中央领导实行检查监督。
正因为如此,列宁试图改变这样的状况。在1920年9月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它"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志组成"(《苏共决议汇编》第二分册第43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1921年3月党的十大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代表大会负责。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为专职,不得兼任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其他行政、经济方面的职务。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等现象作斗争。"(《苏共决议汇编》第二分册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监委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分别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作工作报告。这样,各级监察委员会就可以各自监督同级党委成员,包括监察、检查党的最高层机关与上层领袖。1922年3月党的十一大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然而,随着列宁病重不能视事和随后的逝世,在斯大林领导之下,1925年12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写进的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条文,发生了走样倒退。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变成了"同党员违反联共(布)党纲和党章的现象作斗争,为了从各方面保证在苏维埃机关的活动中贯彻党的路线,为了研究改善和简化苏维埃机关和经济机关的办法"(《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56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这就背离了它原有的重要职能。到了1939年3月召开的十八大,斯大林干脆彻底地改变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降低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十八大规定"加强监督对党的指令的执行程度的任务,成为党监察委员会的中心任务。从这点出发,必须规定党监察委员会在联共(布)中央之下工作。因此,党监察委员会直接由党代表大会选举已没有必要。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中央全会选出,并在联共(布)中央领导下和按照它的指令来工作。"(《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41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这样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已完全丧失了同中央委员会平等的地位,无法发挥对中央委员会权力制约的作用。它被降到了和中央检查委员会一样的位置上,共同接受来自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两者的区别只在于所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内容有所不同而已。
除了党的监督机关外,原苏联也设有国家监督机关。1917年11月7日,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设立的3个人民委员部,其中就是国家监察部,但基本上由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各项职务。为此,开展了对旧国家监察机关的改造工作。1919年4月9日,列宁、斯大林发布法令,撤销了旧的国家监察部,把所有监察机关合并组建了新的国家监察部,由斯大林任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委员。1920年2月,国家监察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工农检查院受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从组织上保证了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在1923年4月召开的十二大上,工农检查院进行了改组,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合机关。这样,工农检查院也要受到党组织的领导。在此后的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上,工农检查院都要作工作报告,由党的会议直接做决定,对工农检查院进行工作部署。这使工农检查院处于党的领导机关的直接领导下,丧失了独立的检察权。
显而易见,原苏联虽然也拥有权力监督的三驾马车--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但由于总缰绳攥在党委和政府手里,难免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出路何在?只有彻底告别苏联模式,才能摆脱监督过弱太软的窘境,真正形成制约权力的强大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