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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惠林:实现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2)

而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恰恰在这一点上成为不同国家的政治文明“窗口”。由于文化产业在本质上是社会的精神生产系统和精神的社会表达机制,与人们的社会权利与权力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而正是这种权利和权力内在地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关系。因此,国家文化产业市场准入的制度设置是这个国家 “善治”的表现。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国家文明化,直接构成了国家的政治和精神文明生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在当下的中国就是为了改革与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不相适应的生产模式,推进国家治理的文明转型和发展。

文化治理同时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参与国家文化治理最重要的机制和渠道。文化产业不仅生产和提供不同的文化产品,而且还生产不同的文化需求。一方面,它迎合人们的文化消费习惯;另一方面,它又生产人们的社会需求,改变人的文化消费习惯。由于任何意义上的文化产业所供给的文化产品都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借助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方式,平衡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会需求,可以有效地消解社会心理压力、疏导社会情绪。通过政府采购,把满足个人消费的文化产品转移成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不仅能有效地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消除文化分配鸿沟,而且有助于建构公共管理的主体意识和文化产品生产的公共责任,通过提高供给文化服务的均等化程度,改善社会管理模式。

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文化治理,服从于国家根本战略利益发展需求,平衡与协调人、社会、国家三者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之间的文明互动关系。因此,把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国家战略和政策的提出,本身具有国家治理的性质。

发展文化产业 完善国家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报》:我们怎样才能形成国家文化治理能力?

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形成有赖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形成。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在文化和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中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激活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文化治理中的主体性,在文化的创造活动中参与国家的文化治理,在民众自身价值的实现中,建构自身与其他方面的文明关系。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形成离不开全体民众的自主性参与。这需要在实现从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的转变过程中,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简政放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创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实现充分的文化权利的同时履行充分的文化责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破除现阶段严重阻碍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行政文化市场”,最大限度地提供文化生产要素和文化商品流通的“无障碍化”和便利性,减少政府对文化生产经营的刚性干预,最大限度地破除利益集团对文化市场不公平的“定价权”,使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体系性建构文化市场的公平与正义;让公民和社会共同参与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形成中的作用,积极建构企业法人治理、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和国家治理相统一的“三位一体”治理机制。

国家文化治理理论的核心就在于,揭示了一个对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来说最本质的命题:发展文化产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国家治理,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实现文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的价值性转换,进而改变和重塑国家治理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化治理的提出使得文化产业发展在文化本位的层面上又回归了它的价值理性:人——社会——国家的治理,从而实现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文化工业批判——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发展与国家治理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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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