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令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胡惠林感到鼓舞的是,自己所关注的“文化治理”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而成为热点话题。文化治理与文化管理有何区别?文化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占怎样的地位?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怎样才能形成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胡惠林教授。
从文化管理转变为文化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报》:文化治理与传统的文化管理有何区别?
胡惠林:文化治理的特征是通过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这是文化治理与文化管理最突出的差别。文化管理是国家通过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人、社会和国家文化行为的规范化,对象是文化行为及整个生态系统,主体是政府。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解决问题的工具化,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管,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约束力;治,则更突出人、社会与国家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治,是针对问题的解决、克服,具有很强的规训弹性,而管则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尺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惩戒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从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的转变,具有国家治理的意义,标志着国家文化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这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报》:文化治理在社会治理或者说是国家治理中占怎样的地位?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胡惠林: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形态,文化产业是国家实现文化治理最重要的形式之一。作为政治治理的文化产业,适应于政治文明建设的民主化进程和表达诉求的多元化发展机制建设,改革与政治文明进程不相适应的精神政治生产模式和精神政治秩序。文化产业是政治文明最重要的表达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体现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仅不同的国家会因不同的政治文化传统,产生和形成不同的政治表达机制,即便是同一个国家也会因不同执政主体的不同政治信仰形成和建构不同的政治表达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