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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宜一禁了之(2)

公务员法有些滞后 

记者: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前离岗属于违法,随意提级涨薪也属于违法,但这些做法却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在这些地方,公务员法是否等于“一纸空文”? 

解志勇:“一纸空文”谈不上,只是这些问题比较突出。坦率地讲,对于这种做法我是理解的。现实中,确有需要一部分公务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而公务员法没有涉及到这些具体的问题。地方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一是为了让一些“在其位而不谋其职”的干部空出岗位来,让年轻干部挑担子。二是从经济成本考虑,领导干部在岗位上一年的花费恐怕远远高于几级工资,比如驾驶员、车辆、公务开支等,给他们提高一些待遇让这些人离岗,政府付出的反而少些。早期“内退”只针对一些副职,近年来正职也不例外。而一些干部之所以不愿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多或少与其权力所附带的隐形利益有关。 

记者:您认为“在其位而不谋其职”的干部应当离岗,但是如果是些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干部,如检察官、法官,是否不合理呢? 

解志勇:当然不合理。2010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应对“提前离岗”进行规范,不能一禁了之 

记者:如果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操作“提前离岗”,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志勇:“提前离岗”一定要在干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提前离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提前离岗”出台相关规定,对“提前离岗”进行规范,不宜完全禁止,一禁了之。 

记者:据了解,在西藏等高海拔地区,当地出台相关政策放宽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出台过《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据此看,是否意味着在制定公务员退休政策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解志勇:提前退休,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如果自行出台一些“土政策”,违背公务员法,是绝对不允许的。目前,各地之所以出现提前离岗的情况,是不依法行政、不受约束形成的惯性使然。 

记者:“内退”这种提前离岗的方式,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多企业也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安置富余人员,职工可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解志勇:“买断工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现在已经废止。劳动合同法颁布生效以后,买断工龄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龄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和工作年限直接相关;二是连续签定两次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年限满十年,需要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一些企业突击买断工龄的做法也被有关部门认为“违法”,但是买断工龄的行为并非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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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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