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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关涉每个人的福祉,《认真对待权利》当属必要而不可或缺。
德沃金一再强调:正义是给予每个人按权利应当获得的东西
问题是,权利是指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权力是权利与义务公正分配的前提,权力如不合法,何谈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而权力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取决于被管理者的同意和认可。坦率地说,任何权利与义务分配,如果没有合法权力的保障,公正分配都可能成为一种幻想。而且,权利有各种各样的,有根本的与非根本的,也有道德的与法定的;有共同的与特定的,也有绝对的与相对的,主观的与客观的,等等,不可能一概而论。根本权利是指人的基本权利,是指一个人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起码的利益索取;非根本权利是指一个人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比较高级的利益索取。而且,一旦二者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两全的时候,前者就优先于后者。正如罗尔斯所言,“完全平等原则”应该优先于“比例平等原则”,严格说来,当一个社会还有一个人饿肚子的时候,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暴殄天物。
也就是说,任何社会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所谓的经济利益去牺牲另一部分同胞的基本权利——人权。就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而言,法定权利无疑更为重要和紧迫。因为,法是一种道德的底线,是对人际重要利害行为的权力性规范,而道德是一种应该如何的规范,是对所有——重要的与非重要的人际利害关系的非权力规范。同理,就国民与政府之法定权利而言,是关于二者之间重要利害关系之权利的规定,而道德权利是国民与政府之间就一切利害关系之权利的非权力规定,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和矛盾。现实中,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会经常产生冲突和矛盾。德沃金的功德在于,他不仅看到了二者之间冲突与矛盾的现实,而且明确主张以道德权利去救济法律权利的缺位与缺失。但缺憾在于,德沃金没有对权利进行细化。
这是因为,就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性而言,也有不同的类别,既有牵扯权利与义务的公正,也有不牵扯与权利义务的公正。牵扯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就是根本的公正。根本公正是指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公正,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公正。
遗憾的是,德沃金未对上述问题做缜密的价值论证,仅仅满足于自我逻辑上的自洽。而且,由于任何权利的维护都有成本,任何社会也不可能保护一切权利,只能首先捍卫那些相对根本和重要的权利。因此,只能通过制度建设,尽可能优先保护那些最为基本的权利,也就是用完全平等原则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可能保护人的所有权利。而基本权利犹如一个木桶的“底”(完全平等原则),“底”没有了,何谈“桶板”(比例平等原则)的长短。
而且,德沃金的缺憾还在于他对功利主义的误解,在他看来,功利主义就是唯一奉行“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思想。事实上,科学的功利主义,这一原则仅仅适应于利益主体之间发生根本性冲突,且不可两全的情境,当二者之间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则应该奉行“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原则”,而且后者优先于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