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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权利与尊严的歌者

今年2月14日著名世界法理学家罗纳德 M 德沃金先生辞世。从此,人类思想苍穹的一颗巨星陨落,将缺憾永留人间。

德沃金因为《认真对待权利》一书而驰名思想界,并因此奠定了他在学术界的影响和地位。他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理学家与政治哲学家之一,去世后,纽约大学法学院网站称他“大概是少数一两位在二百年后仍会被法律学者所研读的当代作者”。

事实上,他的权利平等思想,不仅促进了哲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发展,而且被直接应用于现实世界中重大社会问题的求解,诸如种族问题、堕胎、平等、安乐死等等。特别是对于那些至今尚未获得基本权利与尊严的社会,德沃金的思想,无异于暗夜的灯塔。

幸运的是,德沃金在世之际,曾于2002年5月和2010年4月两度与中国结缘,第一次是参加清华大学举办的“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讨会”,第二次是应邀到复旦大学讲学,自然也为中国思想界留下了真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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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尖锐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倾向,

一再强调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每个人的权利

德沃金1931年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伍斯特,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他早年的兴趣是哲学,直到在牛津学习法学时才发现了自己真正的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Learned Hand)的助理,此后还当过一段时间的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期间,从1975年开始,他同时担任了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的教授。

德沃金的思想丰裕厚重,继《认真对待权利》处女作出版后,他一生还出版了很多著作,仅翻译成中文的就有《认真对待权利》《原则的问题》《法律帝国》《自由的法》《至上的美德》《身披法袍的正义》《民主是可能的吗?》等等,这些著作的学术价值与历史功德,或需时间验证,但德沃金为中国社会和思想界注入的精神与活力毋庸置疑。

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里,他不仅挑战了自己的老师、法理学大家哈特的法学观点,同时也对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质疑。而且,他直接通过两个案例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一个是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另一个案例是“亨宁森诉布洛姆菲尔德汽车制造厂案”。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如果遵从现行成文的法律条文,结果就会背弃法律的终极目的,伤害每个人的共同福祉。直言之,德沃金就是想用这两个案例告诉人们,“合法律”不一定等于“合法性”,因为二者之间既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众所周知,“合法性”主要基于人们的“同意”和“认可”。因此,如果没有自由与平等的前提,“合法律”就可能背离人类社会创建法律的终极目的,进而消减每个人的福祉总量。所以,对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唯有权利才是人们捍卫自己利益不被侵害的最后城堡,才是维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的基本保障,因此,应该且必须《认真对待权利》。

正是基于此,德沃金尖锐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倾向,一再强调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每个人的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其他社会利益而牺牲人的基本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使法律本身更为道德,因为它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不正当的目的。……权利给人们以保障,保障人们的法律受道德原则的指导,而不是受享有足够的政治权利的人的私利的指导。” 而且,“在一个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他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 质言之,德沃金赞同这样一种平等权利理论——权利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因此,“政府必须在有关什么是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或尽可能地独立于任何特定的良善生活观念”。

同时,德沃金在对福利平等与罗尔斯差别原则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源平等理论。在他看来,资源平等在于确保满足嫉妒检验的条件下使人们的“环境”平等,包括人格资源和非人格资源:“人的环境是由他的人格资源和非人格资源构成的,他的人格资源是指他的生理和精神健康及能力——他的一般健康状况和能力,这包括他创造财富的才能,也就是说他生产别人将购买的物品或服务的内在能力。”而且在德沃金的论点中,核心概念不是自由而是平等。因为,唯有福利平等、资源平等、自由和政治平等,等等,才是“良善生活”的真正保障。“平等不仅可以与自由圆润自洽,而且还是珍惜自由者都会予以珍惜的一个价值。” 自然,“在自由和平等之间任何真正的冲突——在自由和抽象的平等原则的最佳观点之间的冲突——都是自由必败无疑的冲突。”

必须一提的是,基于《认真对待权利》确立的基本观点,德沃金构建了他的法理学体系,不仅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而且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并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因为“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而不是改变法律来符合他们自己的伦理学和政治”。“法律权利仅仅是最佳未来的奴仆,这些权利是他们为达到那个目的(最佳未来)而创造出来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约束力和根据”。因此,“一个法官如果不求助于政治理论,探索支撑法规、先例和宪法的‘原则结构’,他就不会知道什么是法律,也不可能忠实于法律”。结果就会违背法律的终极精神,将法律异化为伤害个人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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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