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解决之道
改变政府治理模式,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成多元合作共治的伙伴关系格局。首先要改变重经济轻社会的政绩观,逐渐将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改革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一个可行的办法是逐渐减少政府财政直接用于经济项目上的投入,压缩庞大的行政管理开支,将这两方面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公共服务。还可以规定,若干年内的财政增量均用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此外,还应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彩券收入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值得借鉴。其次,继续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当前,不少地方正在逐步取消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一些社会组织无需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向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这一做法应继续下去,并不断加以完善,取消过多的登记限制,如注册资金数额、申请人数、住所地、业务范围等。在一些领域可以尝试用备案制代替注册制。尽快出台和落实组织和个人捐赠非营利组织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助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还应尽快落实社会组织从事社会服务项目的免税政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提供肥沃的土壤和资源保证。最后,积极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修改《政府采购法》,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诸如社区卫生、教育培训、弱势人群关怀和救助、市场行为监督、政策咨询、农民工关怀、特定秩序的维护、族群融合、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都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政府业务的“卸载”,扩大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确定适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原则和项目。不是所有公共服务都适合向社会购买的。综合起来,判断一项公共服务是否适合购买主要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第一,购买能否为政府部门节约开支。如果购买不能为政府节约开支,纳税人自然会怀疑购买的必要性。因此,政府应对所有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合理分类,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对比和评估,综合考虑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期成本和远期成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适合向外购买,最后列出一个清单,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第二,政府能否对购买的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虽然其生产或服务过程可以转移给其他社会组织,但如果其中出了什么问题,公众会把抱怨发泄到政府身上,政府需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因此,对一些购买的公共服务,政府需要无条件承担起监管责任,以保证公共服务的价格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服务质量能满足公众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点,就不能向外购买服务,应由政府亲自提供。第三,存在竞争的条件。如有几个潜在的竞争者或可以创造并维持一种竞争的氛围,以避免出现垄断局面,使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动权落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企业手中而政府则被“敲竹杠”。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公共服务,或需要获得较复杂的技术性服务(如信息处理技术和系统)或一次性的公共服务,也比较适合向外购买。有时为了比较一项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还是向外购买比较划算也可以运用购买的形式。
给不同的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首先要实现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脱钩”,解决政府官员兼任或变相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问题,并尽快取消社会组织的行政级别。然后确定对社会组织的资金资助原则和标准,政府资助对所有社会组织一视同仁。最后,规定哪些类型的公共服务和多少金额的项目一律公开招标,并实现所有购买项目的透明化运作,以便社会各界对购买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为社会组织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监管和评估机制。首先,明确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组织的资质要求,这是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和公信力的基本前提。其次,应在事前对拟购买的公共服务的标准给予清晰的界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便对承包人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估。为此,应认真借鉴和总结学术界和实践界对公共服务项目绩效指标生成方法的研究成果和成熟的经验,将公共服务标准类型化和模型化,以便加以推广和运用。再次,建立和健全考核和评估机制。如第三方评估和受益人满意度调查都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将评估结果与奖惩挂钩,将绩效低劣者逐出竞争行列,使社会组织养成以绩效为本的习惯。与此同时,改革政府财政支出体制,鼓励节约行为,使政府有动力去监督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
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公共服务工作的吸引力。除了一些大学应加大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外,应积极引进国(境)外培训机构帮助我们培养社工人才。更重要的是,应尽快改善社会工作人才的待遇和工作条件。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我国存在两类社工,一类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另一类则由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人员经费支付工资。对于全额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社工,应尽快实现他们的工资标准向公务员看齐。对于那些非由财政直接支付全额工资的社工,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增加总经费中人员费用的比例,使社会组织可以将合同款的相当一部分用于支付社工工资,以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才向公共服务领域流动,充实公共服务人才队伍,进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注释】
①⑤[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第12页,第3页。
②陈天祥:“善治之道:政府怎样与第三方组织合作”,《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9月(上)。
③田加刚:“公共服务的‘广州购买制”,《民主与法制》(旬刊),2011年6月。
④汪永成,胡光校:“香港特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关系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