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其中的“服务”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没有将公共服务纳入采购范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一些地方只能自行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约束力也不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一些地方虽然规定一定资金数额以上的公共服务的购买需要采取公开招标和竞争的方式进行,但实际情况则是,相当多的政府购买服务都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托给某个社会组织。为了规避数额方面的限制,将一个服务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或者虽然实行了公开招标,但由于透明度不够、竞争性不足(如竞争者数量少),“萝卜招标”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机构,通过考核认证后可获得免税资格,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却不在免税之列。在这种税制下,对社会组织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从事的社会服务项目如社区养老、矫正、戒毒、扶贫、心理咨询等多是专业性强却无利可图、企业不愿进入的行业,对其收税不符合公益性原则。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存在不公平竞争。我国目前存在两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即有官方背景的组织和没有官方背景的草根组织。前者要么由政府直接创立,尽管后来它们与创办者脱钩,但创办者仍是其主管单位;要么组织的领导职务由退下来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他们从日常管理到行为方式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甚至这些组织还有行政级别;要么组织的活动经费全由政府拨款,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其人事权和财政权;要么虽然不是由政府操纵成立,也不是由政府直接财政拨款维持运作,但为了获得政府的资助和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主动使自身行政化。目前,第一类组织属于政府比较信赖的组织,在中国占有压倒性地位。它们凭借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网络和社会资本优势,容易获得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而第二类组织则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在社会募捐政策和环境没有改善的情况下,其生存举步维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不到位,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并存在寻租和腐败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属于新鲜事物,政府没有做过,企业和社会组织也没有做过,彼此都没有经验,再加上缺乏法律的规范,从而导致服务标准的制定比较困难。另外,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也没有人有制定标准的动力。笔者曾多次参与过一些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匿名书面评审和答辩面试评审,在大多数项目中,不管是作为购买方的政府还是作为提供方的社会组织,都没有对项目提出具体的标准,即使有也是很笼统的,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一些看似操作性强的标准实际效果难以衡量,如提出项目使多少人受益,但实际上受益的效果却无法评定,这就给事后的监督和评估留下了困难。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和答辩时都是信誓旦旦、高标准承诺,一旦获得服务项目后,激情会慢慢消减,马虎应付了事,到结项前才匆忙拼凑成果,甚至数字造假应付结项,鲜有结项评审不通过的案例。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一旦预算获得批准,就必须将钱花出去,没有人会为节省预算而努力,因为节省开支是没有激励的,反倒会因此而承担责任,⑤最终导致政府对购买的公共服务监管缺位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为寻租和腐败留下隐患。这些都可能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降低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信力。
公共服务人才缺乏,专业化程度不高。很多公共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和知识含量较高,没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往往难以胜任。按照《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需要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150万人,而据相关报道,目前我国的社工数量仅有20万人左右,缺口巨大。此外,目前我国的社工人才待遇较低、工作压力大,再加上社会上对这一职业存在误解和偏见,导致一些社工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不愿从事社会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人才缺口。于是,一些地方只好放低准入标准,让一些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或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从事社会工作。人才的缺乏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必然会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进而降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热情。
